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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8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3822、证券简称: 嘉澳环保;债券代码:113502、债券简称:嘉澳转债;转股代码:191502、转股简称:嘉澳转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嘉澳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嘉澳环保于2019年初至2020年8月,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嘉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RICH TIME TRADING、FOUTAIN HIGH HK TRADING LIMITED、High Channel Limited等境外主体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嘉澳环保未将FOUTAIN HIGH、HIGH CHANNEL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对东江能源、嘉穗进出口、FOUTAIN HIGH、HIGH CHANNEL之间的购销业务进行抵销处理,以及未根据业务实质对通过RICH TIME实施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78,543,449.83元,占比14.24%;虚增营业成本179,623,604.78元;虚减净利润1,050,356.54元,占比1.65%。在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89,310,851.26元,占比27.08%;虚增营业成本89,919,749.04元;虚减净利润589,328.90元,占比8.89%。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19,486,980.52元,占比20.63%;虚增营业成本120,213,273.02元;虚减净利润684,399.10元,占比2.99%。在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48,721,660.64元,占比14.96%;虚增营业成本149,736,738.65元;虚减净利润936,125.36元,占比2.76%。
故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嘉澳环保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此前,在2020年12月24日,嘉澳环保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1年4月30日,嘉澳环保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嘉澳环保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嘉澳环保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嘉澳环保案的索赔条件为: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嘉澳环保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0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