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 #000663#
2021年8月12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安林业、*ST永林,代码:000663)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永安林业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所涉及到的项目,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就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1]275 号),拟对永安林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元罚款。
之前,2021年2月23日,永安林业发布《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闽证调查字2021001号)。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永安林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永安林业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永安林业案的索赔条件为: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间买入永安林业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9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