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菱科技# #002592#
2021年9月3日,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八菱科技、ST八菱,代码:002592)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认定,2019年10月28日和2019年10月29日,八菱科技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在上述事项中,海南弘天未经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对外担保,构成违规担保。王安祥(弘润天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海南弘天执行董事、总经理)通过与他人串通的方式违规使用上市公司资金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资助,造成上市公司资源和义务转移,构成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上述事项,八菱科技未在2020年4月30日公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季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八菱科技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真实、完整地披露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对八菱科技、王安祥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20年5月23日、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2日,ST八菱公布《关于对广西证监局<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监管关注的函>回复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关于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公司控股子公司弘润天源的全资子公司海南弘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金额为17.47亿元,控股子公司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4.66亿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8月6日,八菱科技发布《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1年7月12日,八菱科技发布《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八菱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八菱科技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八菱科技案的索赔条件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2日间买入八菱科技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0年5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