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中石化集团董事长:

重庆市检查院:

重庆市公安局经侦分局:

岳阳市检查院:

岳阳市公安局经侦分局:

一、背景介绍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岳阳兴长”)系注册地在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的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加工及炼焦业,该公司持有重庆康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康卫”)的股权。重庆康卫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系于2000年由岳阳兴长、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重庆市阳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岳阳兴长公布的资料,重庆康卫系利用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的生物医药高科技成果——人幽门螺杆菌双价亚单位分子内佐剂疫苗进行开发和产业化。该疫苗项目为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国家一类新药研究项目。该疫苗于2001年进入中试和临床实验阶段,20041220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同意该疫苗进行III期临床试验,并于20094月获得新药证书。

根据岳阳兴长公开披露的信息,在重庆康卫的上述股东中,邓和平(持股比例为0.370993%)在1999 9 月至2005 10月期间任岳阳兴长董事、总经理,2005 10 月至2009521日期间任岳阳兴长副董事长;彭东升(持股比例为0.247329%)在19999月至200510月期间任岳阳兴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0510月至今任岳阳兴长总经理,2009521日起任岳阳兴长董事;刘庆瑞(持股比例为7.741393%19999月至今任岳阳兴长财务总监;张苏克(持股比例为0.123664%)19999月至20016月期间任岳阳兴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016月至今任岳阳兴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2000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另外,段顺罗(持股比例为7.518797%)为岳阳兴长的财务主管。

重庆康卫设立以后,股权结构多次发生变更,其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岳阳兴长

2330

57.627622

第三军医大学

730

18.055006

阳春生物

10

0.247329

伍本银

108

2.671151

邹龙

40

0.989315

李波

150

3.709933

邓和平

15

0.370993

张苏克

5

0.123664

彭东升

10

0.247329

刘庆瑞

313

7.741393

黄中伟

10

0.247329

李正峰

10

0.247329

段顺罗

304

7.518797

罗友望

3

0.074199

解庆华

5.2

0.128611

合计

4,043.2

100%

二、违法事实

基于上述信息,我们认为邓和平、彭东升、刘庆瑞、张苏克、段顺罗等岳阳兴长的高管人员存在以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事实:

1.邓和平、彭东升、刘庆瑞、张苏克、段顺罗等人作为岳阳兴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岳阳兴长公司共同投资重庆康卫,此种关联交易违背了《公司法》及《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2. 岳阳兴长公司在资金充足情况下放弃投资机会(岳阳兴长给重庆康卫借款1100万元,使岳阳兴长这笔资金承担的股权的风险而只能得到债权的收益。使风险和收益完全不对等。),让邓和平、彭东升、刘庆瑞、张苏克、段顺罗等人的上述投资行为发生在重庆康卫研发的疫苗即将获得批准进行III期临床试验,市场前景看好,商业利益巨大的阶段,且投资行为并未经过岳阳兴长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其性质已经构成了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侵占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严重侵害了岳阳兴长公司本身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法律依据

针对邓和平、彭东升、刘庆瑞、张苏克、段顺罗等公司高管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岳阳兴长公司的中小股东要求公司通过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第100条第(六)项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同条第(九)项规定,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章程》第137条规定,第100条适用于董事的忠实义务条款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起诉条件

由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因此派生诉讼提起的条件也是比较严格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现有二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界定,这里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已经期满的持股时间,并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1.32%)股份的股东,要求公司保护公司的利益,以公司或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本案的案由应当确定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由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实质上是侵权之诉,因此提起诉讼的中小股东可以提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损害岳阳兴长公司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其持有的重庆康卫股权按照入股价格转让给岳阳兴长公司。

  六、敬请上述机构监督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对邓和平、彭东升、刘庆瑞、张苏克、段顺罗等公司高管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重庆和岳阳检查院、公安局经侦分局等司法机构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社会公众股东利益不被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