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给“史上最严借壳标准”挑挑刺

证监会最近出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市场称为是“史上最严借壳标准”。而从“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来看,“史上最严借壳标准”的帽子绝对不是乱戴的。


比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细化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标准,完善购买资产规模的标准,明确首次累积原则期限。如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这其中就设置了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份等五个指标,只要其中任一指标达到100%,就认定符合交易规模要件。“征求意见稿”之严格由此可见一斑。



从股市的健康发展来说,同时也是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能够成为“史上最严借壳标准”并不是一件坏事,它是有利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宜走向规范的。所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的就是让这个被市场称为是“史上最严借壳标准”更加严格。实际上,这个“史上最严借壳标准”确实还有不少地方是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及目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至少如下几个方面是需要完善的。


首先,在确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问题上,“市场参考价”的确定是值得商榷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市场参考价”确定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这就有很大的问题了,这样的规定往往会导致两大问题的出现:一是在上涨行情里,这样的“市场参考价”由于价格偏低,往往会成为一种利益输送的方式。二是在下跌的行情里,由于市场价很可能低于市场参考价,这很容易导致股份发行的流产。因此,不如将“市场参考价”确定为实施之日前5个交易日或10个交易日均价的90%。


其次,对重大资产重组追踪的时间不限于重组成功后的三年。比如有的收购案,在三年时间内根本就没有收回上市公司付出的成本,如果三年之后不再考核了,这很有可能导致部分收购资金打水漂。所以追踪考核的年限应以收回收购资金的年限为准。


其三,是关于承诺不兑现问题。这是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中非常令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可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承诺不兑现的,可将原来的承诺视为是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因此可按虚假陈述来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对于业绩承诺不兑现的,由原来在作出决定时投赞成票的上市公司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业绩补偿之责。


其四是关于新增股份锁定期的规定,虽然“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原有控股股东和新进控股股东公开承诺股份锁定36个月,但这一规定应是针对没有问题出现的“收购标的”而言的,而对于那些有问题的“收购标的”,显然还应追加锁定期。比如,实际业绩没有达到预测目标的追加锁定期一年,而不兑现补偿协议的,再追加锁定期一年。让收购标的有问题的控股股东难以套现其所持有的股份。



其五,三年或N年考核期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公司,比如当初“以次充优”公司,或业绩严重高估的公司,当在考核期满进行清算。确属劣质资产的,上市公司应予以退回,同时收回相对应的股权或支付的现金;确属高估的资产,应重新商定收购价格,同时收回并注销相应的股权,或收回当初支付的相对应的部分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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