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60万元“顶格处罚”是一个股市笑话


据报道,证监会近期查处了创业板公司宝利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该案是监管机构针对饱受市场质疑的“伪市值管理”做出的严肃回应,也是我国市场上首例针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件。对于该案,证监会作出了对宝利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决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德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永勤等4名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了解,宝利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不同于证监会之前查处的任何一家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该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常见。该公司先前披露的公告内容属实且均为自愿性披露事项。公告涉及的境外投资公司、与外商签订的投资合作意向书均是真实存在的。


但由于意向性协议不具备合同赖以履行的主要条款,需要后续签订具体协议加以落实,所以通常认为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约束力,难以认定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所规定的“重要合同”,也就不属于需要强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的临时报告。宝利国际正是利用这一漏洞,使用新的误导伎俩以达成不法目的。比如,在主动披露之后,宝利国际违背先前公告中对相关事项进展及时披露的承诺,对先前公告事项的不利进展不予披露。隐瞒负面事实,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进而严重误导投资者。


因此,宝利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属于一种新型的信披违法违规行为。对这种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表明了监管机构打击上市公司借信息披露开展“伪市值管理”的坚定决心。无论是法律强制还是主动自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都必须做到言行一致、有始有终。因此,证监会对宝利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查处是值得称赞的。


但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宝利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属于新型的信披违法违规案,但证监会对该案的查处仍然没有逃脱60万元“顶格处罚”的怪圈,从而使得证监会对这种新型信披违法违规案的查处从一开始就烙下了“挠痒痒”的印记。当然,这不是执法者的过错,而是修法者的问题。实际上,就现行的《证券法》而言,对涉及到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证券法》基本上都是在“挠痒痒”,从对欺诈发行的查处,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查处,基本上都是皮鞭高高举起最终又轻轻落下。


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法》为什么始终都是予以轻罚?这显然是与中国股市设立之初的定位密切相关的。因为A股市场是作为试验田设立的,其设立的目标是为国企脱贫解困服务的。而最早上市的公司基本上以国企为主。所以《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处罚都是很轻的。因为从当初国企的上市来说,高管们从公司上市中是得不到太多好处的,所以企业造假的动力不足。从另一方面来说,国企违法违规,对其进行罚款,那也不过是公对公,即将国企的款项罚到国库去了,而且罚款太重,也不利于国企脱贫解困。所以,当时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处罚都很轻。而目前的《证券法》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当时上市的主体仍然还是以国企为主,所以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仍然保持了从轻处罚的基调。


但从2004年起中小板正式设立,到2009年创业板又得以推出,上市公司以国企为主的格局被彻底打破,民营企业、私人企业成了上市的主体。而这些企业一经上市,企业股东马上就会“一夜暴富”,所以这些企业造假动力十足,为了利益不惜违法违规。但目前的《证券法》仍然还是原来的《证券法》,如此一来,《证券法》修改的滞后就显而易见了。这也导致了60万元“顶格处罚”现象的一再出现。


所以,面对证监会对新型信披违法违规案的查处,60万元“顶格处罚”再一次出现,这就不能不突出《证券法》修改的迫切性了。如果不能尽快地对《证券法》相关条款作出修改,那么,加强股市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就只是一句空话,而60万元“顶格处罚”则是A股市场的一个天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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