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上市公司为何流行动机不纯的“高送转”

8月3日晚,易事特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因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已被证监会双双立案调查。


在证监会加强日常监管的大背景下,上市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情在股市里并不少见。但易事特发布的“立案调查”公告还是令人关注。虽然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并没有明确上市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涉嫌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宜,不过市场猜测,此次易事特的信披涉嫌违规可能与“高送转”方案有关。因为今年上半年,该公司推出了“10转增30股”的“高送转”方案。而这种“10送转30”的高送转方案是遭到监管部门点名批评的。


无独有偶,8月7日,多家权威的证券媒体均刊发了《慎防上市公司动机不纯的“高送转”》一文。虽然文章中涉及到的公司并非易事特,但易事特在推出高送转的同时,同样面临着限售股解禁的问题。今年7月,易事特大约有13亿股发行前限售股解禁进入流通。


易事特到底是因为何种原因而受到立案调查,相信无需太久,证监会就会给市场一个结果。而就证券媒体谈论的《慎防上市公司动机不纯的“高送转”》话题,这确实是中国股市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那么,该如何来防范上市公司动机不纯的“高送转”呢?笔者以为,按照分类监管、事中监管、刨根问底“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严把信息披露审核第一关,这无疑是很有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制度来规范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行为,使上市公司不能随意“高送转”,滥送转。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动机不纯的“高送转”自然就难以为继了。


上市公司动机不纯的“高送转”之所以得以流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上市公司“高送转”一直处于自由泛滥状态。由于“高送转”属于上市公司“自主决定”事项,所以股市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一直没有拿出一个统一的指导意见,来规范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行为。而基于上市公司动机不纯的“高送转”盛行这样一个事实,通过《指导意见》的方式来统一规范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行为其实是很有必要的。而通过这种规范,上市公司动机不纯的“高送转”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得到制止了。


比如,严格控制上市公司送转股比例,将上市公司送转股比例与业绩增长幅度相挂钩,规定上市公司“高送转”的比例不得超过业绩增长的幅度。如业绩增长50%的公司,其送转股的比例不得超过10送转5股,依此类推。同时为了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上市公司每年送转股的比例以10送转10股为限。如此一来,上市公司10送转20股、30股的方案就不可能再有了,而业绩下滑甚至亏损的公司就更加不可能“高送转”了。


又比如,对于一些业绩平庸的公司,即便其业绩增长幅度很大,也要限制其“高送转”,让“高送转”成为绩优公司的专利。如规定每股收益低于1元的公司,送转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送转5股。如此一来,一些绩差公司即便某一年份业绩高增长,增长100%甚至200%,但由于其绝对收益偏低,仍然不能“高送转”。


再比如,为避免“高送转”成为一种“套路”,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规定“高送转”行为不能明显有利于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利益,成为向大股东及董监高进行利益输送的工具。如大股东与董监高有减持计划的,应严禁推出“高送转”方案,或者在推出“高送转”方案的同时,必须叫停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计划。此外,对于最近一个时期,公司股价明显异动的上市公司,也不能推出高送转方案,以防内幕交易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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