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别拿“强制分红”来说事


今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会见到访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秘书长安赫尔?古里亚一行。双方就中国证监会加入OECD公司治理委员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交流。刘士余称,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愿意接受OECD的邀请加入公司治理委员会,并将积极参与《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实施工作。刘士余同时表示,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持续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架构,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在A股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这确实是A股市场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毕竟就当下的A股市场来说,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不少问题甚至根深蒂固。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与A股市场对外开放的背景格格不入。所以,在A股纳入MSCI,互联互通机制不断深化,在中国证监会表示愿意接受OECD的邀请加入公司治理委员会,并将积极参与《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实施工作的大背景下,A股市场确实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架构。


但如何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架构,这却是A股市场需要正视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市场人士总爱拿“强制分红”来说事。应该说,现金分红问题确实是A股市场存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很多上市公司都不愿意拿出真金白银来回报投资者。一些上市公司甚至长年做“铁公鸡”,在利润分配问题上对投资者一毛不拔。所以,管理层强调现金分红,甚至“强制分红”,这种做法的用心良苦是显而易见的。


不过,在现金分红的问题上,管理层未免有些极端化了,过于夸大现金分红的意义,在现金分红的问题上甚至有些小题大做。比如,管理层将现金分红上升到提升股票投资价值的高度,甚至就连司法部门也是跃跃欲试,试图介入到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中来。比如,在今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里,其中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其实,对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从企业财务的角度来说,并不能认为是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提升。上市公司分红,投资者得到了一定的红利,但上市公司不分红,则表现为投资者所持股票对应的权益增厚。可见上市公司分红与否,都与投资价值无关。而要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唯一的手段就是提升上市公司业绩,每股收益增加了,股票的投资价值自然也就增加了。


如股神巴菲特的公司是从来都不对投资者分红的。在巴菲特看来,分红意味着公司已经失去了投资能力,失去了成长性,已经不能给股东带来良好的“复利收益”,所以,当巴菲特预期公司将以分红的方式回报股东,那将是他要考虑是不是该抛出股票的时候。也正因如此,将上市公司分红视为是增加股票投资价值的看法,显然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而且从市场的角度来看,现金分红也确实并不能给投资者带来回报。上市公司给投资者每股派现0.50元红利,而在除息处理时,上市公司的股价就会减去0.50元。投资者的财富并没有因为分红而增加。反而由于红利征收红利税的缘故,投资者还要承担10%~20%的红利税,即每股纳税0.05元~0.10元。这反倒是变成了投资者的损失。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因此承担的税收损失就越多。所以,现金分红确实没有让投资者得到利益,反而还会带来损失。


而现金分红之所以被提倡,它其实是大股东等原始股东的一种需求。因为大股东的股份有时不便套现,尤其是国有企业大股东,其股份套现受到严格的限制。所以现金分红是大股东得到回报的最直接方式。但作为流通股股东来说,完全可以通过买卖股份来获得回报。因此,现金分红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其回报的意义其实十分有限。所以,从流通股股东的角度来说,完全没有必要过度地强调现金分红的意义。更没有必要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上,总是拿现金分红或强制分红来说事。实际上,对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来说,现金分红只是小事一桩。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上,还有很多远远比现金分红更重要的事情,等待着管理层来解决。


比如一股独大的问题,是上市公司治理必须完善的事情。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一切都由大股东说了算,这样的上市公司治理自然好不到哪里去。又比如《证券法》“豆腐法”的问题,导致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重处,这样的上市公司治理当然就会出现问题。再比如在现行上市公司治理的环境下,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这些同样都是上市公司治理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重要性显然比“强制分红”要重要得多。所以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上,一定不能本末倒置,总是拿着一个并不重要的“强制分红”当作一件大事来说事儿,这只会耽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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