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扩大创业板包容性需要包容些什么

2月9日,深交所首次向社会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8-2020年)》,将未来三年的重点工作公布于众。在纲要里,深交所提出了四大发展目标和七大重点工作,而这其中重中之重的工作莫过于“大力推进创业板改革,优化多层次市场体系”。


对此,纲要的表述是:以促进深市多层次市场健康发展为主线,推动形成特色更加鲜明的市场体系,突出新经济新产业特征,针对创新创业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盈利和股权特点,推动完善IPO发行上市条件,扩大创业板包容性。


从纲要的上述表述来看,与不久前证监会召开的证监会系统2018年工作会议的精神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证监会系统2018年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以服务国家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导向,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可见,不论是证监会还是深交所都提出了对新经济的“包容性”,落实到深交所的层面,首当其冲的就是“扩大创业板包容性”。


就中国经济与A股市场发展的现状来看,扩大对新经济的包容性以及扩大创业板包容性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这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一种需要,毕竟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新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扩大对新经济的包容性、扩大创业板的包容性,也有利于增强A股市场的活力,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象BATJ流向海外市场,这对于A股市场以及A股市场的投资者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也正因如此,就深市的发展来说,扩大创业板包容性应是题中之义。不过,具体到“扩大创业板包容性”来说,应该包容些什么却是值得探讨的。而以笔者之见,扩大创业板包容性至少应该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上市条件的包容性。对于这一点,目前市场基本上已经形成了共识的。包括降低上市的财务指标要求,同股不同权问题等。这两条是很有必要的。比如,目前IPO审核,将利润门槛提高到3000万元甚至5000万元,适合这种条件的企业根本就不是创业阶段的企业了。这种条件设置明显是适用于成熟型企业的,而不是创业型企业。又比如,对于一些创业企业来说,创业者本身资金就不充裕,持有的股权相对有限,如果同股同权,企业还没上市,企业就已经易主了,这种事情想必没有哪个创业者愿意接受。


二是增加对创业板公司利润分配的包容性。最近两年,市场对现金分红的强调过于极端化,实际上,现金分红是一种更适合于蓝筹公司的分配方式。而对于创业型企业来说,本身上实现的利润就不大,而且企业发展也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要求创业型公司进行现金分红这其实是削足适履,甚至是杀鸡取卵。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增加对创业板公司利润分配的包容性,允许创业板公司实施与公司每股收益增长相匹配的送转股的分配方式,并将此作为回报投资者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是对创业板公司的估值要增加包容性。近年来,A股市场在疯炒蓝筹股的同时对中小创公司极尽打压之能事,用蓝筹股的市盈率来衡量中小创公司。这同样是一种削足适履的做法。创业型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司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企业在高速成长时期,在若干年内保持50%甚至100%的成长性都是可能的,但蓝筹股很难做到这一点。也正因如此,蓝筹股的市盈率偏低一些、成长股的市盈率偏高一些是合理的,将成长股的市盈率打压到20倍明显是打压过度,创业板公司的估值维持在40倍左右或略高一些是合适的。


当然,在扩大创业板包容性的同时,有些制度需要更加严厉。比如,信息披露要更加严格,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要更加严厉,对投资者的保护要更加完善。特别是在降低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对限售股的锁定期有必要延长。总之,要用更严厉更完善的制度来为“扩大创业板包容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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