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拥抱新经济 仅有CDR是不够的

倍受市场关注的CDR(中国存托凭证)的脚步又离市场近了一步。上周末,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CDR试点开始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根据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日,也就是说,CDR最早有可能在今年6月正式推出。



CDR的推出无疑缓解了A股市场的燃眉之急。届时国人期待已久的BATJ就都有可能以CDR的方式回归A股市场。包括小米,如果在香港顺利上市的话,也将可以乘上CDR这趟班车。如此一来,这些新经济的标杆性公司,或者说独角兽企业就可以汇聚在A股市场了,这不仅有利于改善A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而且也有利于树立A股市场的形象,进而增加A股市场的竞争力。并且,这也是A股市场服务新经济的一个重要步骤。

实际上,进入2018年以来,A股市场就向新经济企业伸出了橄榄枝。不仅积极表示支持新经济公司上市,而且也采取了实际措施。比如为独角兽企业的上会开设绿色通道。比如,根据证监会发行部的安排,券商对生物科技、云计算、人工智能、高端制造4个行业的“独角兽”客户要及时向发行部报告,其中符合相关规定者可以实行即报即审,不用排队,两三个月可审完,在盈利要求上可以放宽。

而今年3月30日,由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由国务院批准并转发,正式与市场见面。“若干意见”为BATJ这些独角兽企业的回归与上市铺平了道路,规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不仅可以以CDR的方式回归A股市场,而且符合A股发行条件的试点企业还可以直接IPO上市。而《存托凭证发行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发布,就是落实“若干意见”的重要步骤。

不过,不论CDR能否在6月份正式推出,个人以为,在拥抱新经济的旅途上,仅有CDR是不够的。虽然CDR解决了BATJ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但对于解决新经济企业的上市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因为CDR只是解决了新经济公司中高大上企业回归A股及A股上市的问题。

根据“若干意见”,CDR有较高的门槛设置,比如要求试点企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七大行业,且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的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对照门槛设置,目前符合条件的只有7家公司,它们分别是在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百度、京东和网易,以及在港股上市的腾讯控股、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加上即将在香港上市的小米,符合CDR发行条件的公司也只有8家企业。可见,CDR只是少数高大上企业的专利。

但新经济企业显然不只是这8家高大上企业。除了这8家企业,还有更多的新经济企业需要得到股市的支持。虽然这些企业现在还不是独角兽,也许未来它们就会成为新的独角兽企业。而支持这些企业的发展,才是A股市场最应该要做的事情,也更能给予投资者回报。毕竟像BATJ这样的企业已经是“功成名就”,股票的估值不低,投资者不仅很难获利丰厚的投资回报,而且还有很大的投资风险。相反一些小独角兽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投资者如果选对了股票并中长线持有,其回报将是非常丰厚的。

但由于高门槛的设置,CDR显然没有解决非独角兽企业的A股上市问题。这些新经济企业的A股上市仍然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困扰。如注册地不在国内、同股不同权、VIE结构以及企业盈利问题等。在这些问题的困扰下,非独角兽企业的上市仍然是困难重重。即便是小米,也只能先H股,然后再以CDR的方式回归A股市场,而不能在A股市场直接IPO上市。

可见,仅有CDR是不能解决广大新经济企业A股上市问题的。A股要真正拥抱新经济、支持新经济企业的发展,还须从立法以及法规上完善IPO制度,解决境外注册、AB股、VIE结构以及企业盈利问题等因素困扰的新经济企业不能A股上市的问题。只有从法律法规上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真正为新经济公司的A股上市铺平道路。

当然要解决境外注册、AB股、VIE结构以及企业盈利问题等因素困扰的新经济企业不能A股上市的问题,这也需要有严刑峻法以及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来为之保驾护航。而要做到这一点,这本身也需要从立法着手,来完善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制度。因此,不论是要支持新经济企业的上市,还是要为新经济企业的上市来保驾护航,都离不开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完善现行的立法工作。这也意味着《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刑法》的修改工作不能一味拖延下去。毕竟在支持新经济企业A股上市问题上,仅有CDR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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