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温德乙败诉教训:造假上市者害人又害己

作为欺诈上市的典型,欣泰电气已于2017年8月26日正式退出A股市场,而此前一天,该股收盘价为1.48元,在A股市场上留下一个永远的诅咒。



不过,尽管欣泰电气已经被强制退市了,但法律纠纷还在继续。如在欣泰电气退市后,公司方面向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而在行政复议被驳回的情况下,公司方面又向北京市一中院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与二审,直到今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原则和执法逻辑,并认为证监会结合欣泰电气的陈述及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调查情况,对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妥。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一案最终以欣泰电气的败诉而告终。

但欣泰电气退市一案并未就此完结。在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的同时,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对证监会提起诉讼。2016年7月,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温德乙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部分,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诉讼也于5月21日(昨天)上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禁入决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欣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原告策划实施了重大违反法律的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中规定的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被诉禁入决定对原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不违反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裁量幅度亦无明显不当。因此,北京一中院的判决维护了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当然,作为温德乙来说,还可以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但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一案作出欣泰电气败诉判决的情况下,温德乙的胜诉机会实在是微乎其微。这其实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对于温德乙来说,正印证了那句古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温德乙策划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行为,实在是害人又害已。

温德乙的害人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欣泰电气的欺诈发行对中国股市来说是一种损害,严重地损害了股市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当然,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欣泰电气于2014年1月在创业板上市之后,随后在2015年的牛市行情中,股价曾触及63.67元的高位,而到2017年8月25日最后一天的交易,股价以1.48元报收。投资者的损失是非常明显的。虽然在退市的过程中,欣泰电气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向投资者进行了先行赔付,但得到赔偿的投资者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投资者的损失并没有得到赔偿。

温德乙的害己同样是显而易见的。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企业上市带来的财富效应是明显的。但欣泰电气带给温德乙的财富效应只是纸上富贵而已,并且很快就成了过眼云烟。欣泰电气2014年1月上市,2015年就东窗事发,2016年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温德乙的股权由于锁定三年,因此直到欣泰电气退市,其股份都没有套现的机会。

不仅如此,温德乙还被证监会处以892万元罚款,在没有股权套现收益的情况下,就温德乙个人而言这其实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重要的是,温德乙还被证监会宣布终身市场禁入,这就意味着温德乙即便能够让欣泰电气重振雄风,或者重新创办一家公司,但要登陆资本市场,温德乙就不可能站在公司的前面,成为公司的董监高人员。这对于温德乙个人来说,自然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因此,温德乙的行为,以害人开始以害己结束,实为企业控制人之大忌。试图造假上市者,当以温德乙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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