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你信吗?茅台集团放弃“国酒”这个称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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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晚间,茅台集团发布了《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声明》提到,公司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歉意,这为多日以来媒体针对此事发出的猜测和外界质疑画上了一个句号。这也是茅台集团在注册商标问题上做出的一个明智决定。

自从2010年向国家商标局(后变更为“商评委”)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以来,茅台集团为“国酒茅台”注册一事奔走了17年,向国家商评委提出申请共计10次,可以说是一意孤行。就在今年5月25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茅台集团又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将商评委及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告上法庭,并引发国人的广泛关注与舆论的热议。而就在这种背景下,茅台集团却突然决定撤回诉讼并向商评委及相关各方致歉,这或多或少有些出人意料。



从茅台集团发布的《声明》来看,茅台集团表示了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的“充分尊重”及“乐于接受”的态度,并将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递交诉讼申请的原因归结为“内部工作衔接问题”。虽然这个理由有些牵强,但茅台集团作出撤诉并道歉的决定还是值得肯定的,这是在“国酒茅台”注册商标这件事情上,茅台集团做出的一个非常正确的决定。

那么,茅台集团为什么要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请撤诉呢?根据笔者个人的观察,茅台集团撤诉的原因至少包括这样几点。

首先是茅台集团的起诉基本上没有胜诉的可能性。茅台集团为“国酒茅台”商标注册之事奔走了17年,茅台集团与“商评委”的交锋可以说是多回合的。这其中,仅正式的决定就有两次。一次是2016年12月31日,商标局将“不予注册”决定送达到茅台集团。商标局认为,这一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因此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注册。

第二次是今年5月25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商标委在决定书中认定,“国酒茅台”这一商标中的“国酒”文字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质量评价含义。该文字成为茅台集团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这一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在之前与商评委的交锋中,茅台集团都没有取得胜利,这样即便是茅台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仍然还是没有胜算的。毕竟在商标注册的问题上,就是法院也要尊重商标局的意见,商标局才是真正的权威。而且在“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问题上,商标局是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即便是走向法庭,商标局同样无愧于心。所以,茅台集团基本上没有胜诉的可能。

其次,茅台集团的起诉不仅没有胜算,而且还会让茅台集团与同行们结下梁子。毕竟在这起诉讼中,茅台集团还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以“第三人”之名告上法庭。毕竟茅台集团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危及到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这些同样是“国家名酒”企业的利益,这些企业因此提出异议是很正常的。这些企业表示茅台用不公平的方式独占行业资源,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如果茅台集团一意孤行,与同行作对的话,这就有可能激化茅台与同行的矛盾,将自己陷入孤立境地,这对于茅台集团来说反倒是不利的。

此外,茅台集团如果继续起诉商评委及31家企业机构的话,在“国酒茅台”商标问题上仍然耿耿于怀,这只会让自己站在社会舆论的对立面,越发陷入被动的困境之中。毕竟“国酒”是全行业共享的一个品牌,茅台试图独占,这种行为本来就很霸道,有失人心。茅台集团如果还要在错误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这只会招来更多社会舆论的炮轰。毕竟在“国酒茅台”商标注册问题上,大多数国人都是持反对意见的,舆论方面也接连有炮轰的声音。正所谓公道自在人心,茅台酒作为中国酱香型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其地位已经为社会各界认同,如果茅台集团一味在“国酒”问题上较真,这不仅有失大企业的风范,而且也有损其公众形象,这对于茅台集团的发展反倒是不利的。(本文首发于《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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