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增加这两种回购情形 上市公司回购制度就完美了

近日,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就《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就征求意见的内容来看,此次修正案草案出现了三大变化,包括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

而新增加的股份回购情形,无疑是本次修法建议的亮点所在。从具体内容来看,共增加了4种股份回购情形:一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二是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三是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4种回购情形的增加,显然有助于上市公司回购走向活跃。

应该说,证监会此次会同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提出修法建议并不令人意外。毕竟13年前修订的《公司法》就上市公司回购问题所作出的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当前股市发展的需要。而另一方面,今年以来,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也是明显增多。如截止9月5日为止,2018年以来,沪深两市已经先后有478家上市公司合计完成了642笔回购,已回购金额达到了236.10亿元,回购股票数量33.25亿股。这实际上已经超过了A股历年全年的回购水平。

也正因如此,在今年8月初证监会分别召开的委会和主席办公会上提出的需要重点推进和抓紧抓实的几项工作中,“抓紧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就是其中首当其冲的工作之一。所以,此次证监会就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提出修法建议既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也是适应股市发展的一种需要。

从证监会提出的修法建议来看,征求意见确有必要。毕竟修法是一件慎重的事情,不能视为儿戏,年年修改月月修改。而通过征求意见,可以让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修改变得更加完善一些。也正是基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目的,笔者以为,在增加股份回购情形中,有必要增加两种回购情形。


一是重大违法公司退市的情形。重大违法公司退市涉及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而在重大违法公司退市之时增加股份回购情形,这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实际上,早在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就提出了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涉及虚假记载等重大违法行为时,要依照承诺回购首发全部新股的问题,但由于没有纳入《公司法》等法律体系,导致相关规定法律效力有限进而没有得到有效的执法。因此,在此次修改《公司法》,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时,有必要将这一内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将执行范围扩大到所有涉及重大违法而遭到强制退市的公司,以此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回报投资者的情形。目前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主要是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来进行。或向投资者送股,或向投资者进行现金分红。但这两种回报方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送股被认为是一种数字游戏,而现金分红则是在做减法。如因为现金发行,投资者每股的权益减少了,而且因为除息的缘故,投资者的财富并没有真正增加,并且由于还要缴纳红利税的原因,投资者还要掏钱上缴红利税,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分红还导致投资者亏损了红利税的缴纳金额部分。

而将股份回购引入到回报投资者中来,则是在做加法。因为股份回购后,上市公司的股份减少了,那么上市公司每股对应的收益就会提高,这也意味着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增加,在正常交易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股价也会因此而上涨,股票市值因此得以提高,投资者因此得到相对应的投资回报。

而在增加上述两种回购情形的同时,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还需要注意两项事项。一是在涉及到信息披露的问题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必须明确最低回购股份的数量,避免上市公司用“迷你回购”或“零回购”来忽悠投资者。二是严禁用股份回购的方式向特定对象进行利益输送。比如在大股东股权质押期间以及在重要股东推出减持计划期间,不得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并且在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后的3个月内,不得推出与实施重要股东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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