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财务造假受罚反而成“奖励” 圣莱达打了谁的脸?


最近,圣莱达一年之前因为财务造假而受罚一事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根据去年5月11日圣莱达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圣莱达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为此,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圣莱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这是一张平淡无奇的罚单,所以在一年之前,在这张罚单公布之时,市场上并未掀起涟漪,当天圣莱达的股价甚至还大涨了5.07%。但出人意料的是,一年之后,这张罚单居然受到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因为这张罚单居然让圣莱达净赚了190万元。


根据7月11日圣莱达发布的《关于收到退税的公告》,圣莱达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经公司申请,慈城税务所于近日退还圣莱达文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250 万元。这意味着圣莱达财务造假一事,虽然遭到证监会处罚60万元,但却通过“退税”,不仅对60万元的罚款进行了买单,而且在扣除60万元的罚款之后还净赚了190万元。圣莱达仍然还是财务造假事件的赢家。


这显然是一件令人尴尬的事情。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动摇了股市的基石,证监会对此作出处罚决定其目的是要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进行惩处。但圣莱达虽然因为财务造假问题遭到了证监会60万元的处罚,却也因此得到了税务部门250万元的退税,圣莱达因为财务造假受罚一事最终净赚190万元,对于圣莱达来说,反倒成了一件大好事,“处罚”的意义荡然无存。因此,在这件事情上,监管被打脸是显而易见的。


“处罚”反而让圣莱达赚钱了,表面上看是由于退税250万元造成的。但实际上这不是退税的错。慈城税务所的退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慈城税务所的退税是有法可依的。


受罚之所以成了圣莱达的“赚钱之道”,关键在于处罚的金额太低,只是6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或更多,结果面对250万元的退税,圣莱达反而赚了190万元,让监管成了一个笑话。如果罚款是600万元,那么这个笑话就不会出现了。


当然,出现这个笑话并不是证监会的错。毕竟60万元罚款已经是证监会可以作出的“顶格处罚”了,这已经是证监会对财务造假行为能够作的的最严厉的处罚。因此,对于圣莱达的财务造假,证监会已经是尽职尽责了。但在证监会尽职尽责的情况下却被打脸,这显然是由于法制的不合理造成的。也即《证券法》规定对财务造假行为的“顶格处罚”只有60万元,如此一来,证监会即便是想加大惩处力度,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这就是导致监管遭打脸的原因。


这实际上也是A股市场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即现行法律规定严重不适应股市发展的需要。如目前的《证券法》是2005年10月份修订通过的,当时的规定已完全不适应当下的市场,这其中尤其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在如今看来完全没有力度可言,如顶格处罚60万元,这与其说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如说是一种纵容。也正是因为这种纵容,从而导致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A股市场屡禁不止。圣莱达因为造假受罚而赚钱,更是对这种处罚不力问题的一种讽刺,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加强监管也就是一纸空谈。因此,对《证券法》等法律条文的修改迫在眉睫。


当然,对《证券法》的修改,实际上立法部门早就将其提到了日程中来,如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进行了三审。而从三审稿来看,也确实正视了现行《证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如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处罚上限由6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这一提高是有必要的,但提高的力度却不够。因为这一处罚的上限规定,同样有可能让违法违规行为有利可图。为此,笔者建议对违规违规行为的查处,对上限不作封顶规定,但其底线则是不能让违法违规者有利可图。不论上限规定是多少,但如果违法违规者因此有利可图,那就是打监管者的脸,打法律法规的脸,打修法者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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