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银保监拟对人身险保单质押贷款立规:不得用于房产和股票投资


银保监会拟对人身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立新规。
10月29日,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近年来,随着人身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模不断增长,这一文件的出台有利于完善监管规则和内控规范,防控业务经营和金融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所谓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是基于保险主业的一项附属业务,是为便利投保人而对其开展的保单增值服务。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不得对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和团体保险保单提供保单质押贷款。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保险合同未出现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办法》对保单质押贷款所遵循的业务规则予以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贷款条款、贷款协议、贷款利率、期限、比例等。比如,保险公司应当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合考虑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流动性状况等因素,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确定合理的保单质押贷款利率。
同时,《办法》还提出,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结算利率的平均值。
在贷款金额上,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单质押贷款的额度管理,确保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监管规定。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保险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应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贷款用途,并进行记录。投保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投保人还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使用情况信息或证明。投保人未如实提供、超过贷款协议约定范围使用贷款资金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提前收回贷款。
针对开展此类业务的保险公司,《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建立健全相关业务系统,确保具备保单质押贷款办理、信息查询报送、客户服务等功能,并按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报送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办法》还强调,保险公司在服务投保人的同时,应严格控制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模、速度和比例,防止偏离主业。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纳入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遵循风险监测比例要求。保单质押贷款余额超过公司总资产8%的,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并列入重点监测。
此外,在监督管理上,《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变相改变保险产品期间以及收益水平,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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