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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筹划,放眼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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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理货》2012、04
2011年,在中国理货协会的多方协调及全力推进下,交通运输部于11月9日颁发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638号文,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了使该规定更具有操作性,今年2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又颁发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厅水字【2012】32号文)。为了大力推进这项业务的平稳开展,今年3月9日中国理货协会又在宁波组织召开了全国理货机构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工作会议。本人有幸自去年开始参加了交通运输部和协会组织的营口、日照、青岛及这次宁波会议,参与了《管理规定》和《操作指南》的起草工作,下面关于理货系统开展这项业务谈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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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货机构介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取样和监装工作充分体现了理货机构的公正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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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货机构的原本职责是代表国家,对通过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进行数量清点把关,为海关审核和掌握货主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数量和申报数量是否一致提供法律依据,从而防止走私逃税等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另外,外理公司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对承、托运双方交接的货物数量和状态,作出实事求是的判断和确认,并出具理货证明,据以划分承、托运双方的责任;外理公司的理货数据同时又是承、托运双方贸易结算和港口收取港口费用的重要依据。从外理公司的上述职责看,外理公司理所当然的就是口岸的一个具有国家职能的公证机构,但是随着近几年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理货机构的下放和改制,理货的法定公正地位在逐步下降。
这次交通运输部能够以部颁文件的名义规定理货机构全方位介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取样和监装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国家交通运输部领导以及部有关司局对我们理货机构的法定公正地位是认可的。这也必将树立理货机构在各个口岸系统的公平、公正形象,为我们理货系统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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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货机构全面参与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工作可以有效地控制港口装船货物的实际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船舶运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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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海上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沉船事故频频发生,虽然事故的原因很多,但是船舶所载货物的水分过高,导致船舶在运输途中,由于风浪导致的船舶摇晃颠簸,从而使货物中水分溢出或流动,最终导致船舶倾翻沉船是一个主要原因。正因为如此,2008年,国际海事组织就出台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交通部在1988年也颁布了《海运精选矿粉和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虽然各口岸海上运输安全管理部门都在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但是效果却差强人意,其中主要原因就是,货物的送检往往都是由货主或者其代理公司来完成的,他们为了节约成本并达到逃避检查,快速装船的目的,往往都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来取样、制样,有的甚至张冠李戴、偷桃换李,最终造成检验报告不能真实反映所装货物的水分实际状况,使得职能部门的监管毫无意义,由此造成的海上运输事故也就在所难免了。
新的《管理规定》中规定,由各口岸的理货机构作为第三方公正机构,来负责目录范围内货种装船前的取样、制样、送检和监装工作,可以完全解决上述问题的发生。外理公司作为港口生产链中重要一环,公司理货员具有港口各区域全方位,24小时全天候,近距离接触港口货物等优势,是做好取样和监装工作的基础条件。因此引入理货机构介入到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和监装等环节的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检测结果和实际装船货物的含水率及其实际状态的一致性,从而确保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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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货机构现已具备开展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和监装等工作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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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全国理货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全面做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和监装等工作,今年2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又颁发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厅水字【2012】32号文)。中国理货协会在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分别在烟台和广州举办了系统内专业人员的培训班,并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了上岗证书。今年3月9日又在宁波组织召开了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工作会议。这些都为全国理货机构全面介入这项工作做好足够的准备。更可喜的是像日照外理、营口外理等口岸理货机构,前几年为了配合装卸公司、货主掌控港口货物的水分变化,更好地控制港口货物的实际数量,已经介入了货物的取样、制样甚至水分的化验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也为理货机构全面做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和监装等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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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货机构全面开展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和监装等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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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管理规定》的颁布执行已过去了4个多月,但到目前为止,理货机构仍然没有全面介入其中的工作。本人认为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主管部门的原因,主要是各口岸海事主管部门对执行《管理规定》的认识不够统一,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装船没有完全按照《管理规定》中的要求执行到位。大多主管部门仍然维持之前的模式,仍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递送检验报告。其二是港口方面的原因,担心增加货主的负担,影响港口的货源;担心增加生产作业的环节,造成港口生产效率的降低。其三是理货机构内部的原因,主要表现在部分理货公司思想上不够重视,担心承担责任,人员、工属具配备不到位,对开展这项工作的信心不足等。
针对上述第一方面的原因,可以通过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等工作,让海事主管部门感受到理货机构的公正性,理货机构介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取样和监装是对他们工作的补充和完善,而不是争权和制约。相信通过我们的积极沟通和努力工作,最终会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针对港口的原因,只要全国海事部门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各港口的操作要求和工作程序都是一致的,货主无论在那个港口走货都是一样的,装船前的这个环节是货主无法回避的程序。各个港口也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另外,理货机构在具体业务的操作过程也要立足于服务和服从于港口生产的大局,制定好具体工作流程和作业指导书,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即不与港口正常的生产作业发生冲突,又不降低港口的生产效率。同时还认真履行了《管理规定》赋予的职责。
针对理货机构内部的原因,我觉得首先应放眼未来、解放思想。目前就全国理货系统的收入构成而言,八成以上收入来自集装箱理货。集装性理货这种单一的业务构成,经营风险很大,随着物联网的逐步推广使用,在集装箱运输中传统理货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因此理货行业如何适应市场的变化,实行战略转型,不断拓展新的业务势在必行。《管理规定》的出台,无疑给我们理货系统的业务拓展带来重大机遇,对在新的起点上推动理货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所以,我们应该倍加珍惜这难得的机会,克服畏难情绪,尤其是要克服怕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思想,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业务开展上认真准备,具体工作中全力以赴地来做好这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辜负交通运输部对我们全国理货机构的信任,为我国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发挥重要的作用并提供重要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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