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发挥公正理货职能 开展质押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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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理货》201306

近几年,从事港口贸易的货主越来越多,在港口工业区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厂商也迅速壮大。这些贸易商和加工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他们要做大做强业务规模,实现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做保障。而我国银行的风险控制越来越严格,民营企业的贷款门槛越来越高,因此,他们仍以传统方式很难再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筹措到资金。由于受市场价格和需求的影响,这些贸易商和加工企业在港口的存货一时难以变现。为了盘活这些存货,同时又能够解决他们后续贸易或生产需要的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近几年推出了港口货物质押贷款业务。与此同时,各港口也就开展起了港口质押监管业务。

一、港口质押监管业务简介

1、港口质押监管业务概念

港口质押监管业务是指拟贷款的货主把存放在港口的货物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根据其提供的质押物的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向该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额度,并委托港口代为监管质押物,港口企业接受银行的委托看管货物并根据银行的指令发放货物的业务。

2、港口质押监管业务的特点

1)业务性质是物流服务业务,而不是银行业务,是从属于质押贷款的业务。

2)不同于单一的保管和堆存业务,港口的堆存业务只需对货物的所有权人负责,但是质押监管既要对货物的质权人(金融机构)负责又对货物的所有权人(享有货物所有权的货主)负责。

3)作为监管方的港口企业的介入,自然成了借贷双方的中介,也就减少了许多猜忌和信用调查工作,不仅简化了银行的借贷审批手续,而且使银行的质押贷款业务有了保障,减少了风险,增加了贷款的成功率,并使借贷双方降低了总和成本。

4)可以促使港口企业更加严格地管理港口货物,增强港口物流管理的规范性,减少甚至避免港口货物发放的误差率。

5)可以最大限度地帮助货主盘活存货,加快资金周转,延长港口的服务链,提高港口的服务功能,增加港口的吞吐量。

3、港口质押监管业务的种类

港口货物质押从出质人也就是货主的角度分类有存货质押、仓单质押、提单质押等。存货质押监管就是货主以港口存放货物出质给金融机构而形成的货物监管业务;仓单质押监管是指货主把自己的名下的货物存储在港口或港外的专用仓库(含保税库)中,凭借仓库管理企业开具仓单向金融机构融资而形成的质押监管业务;提单质押监管是指船运货物的收货人凭船运人开具的提单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港口专业机构受金融机构委托办理相关货运手续,并跟踪提单货物的动向而发生的延伸监管业务。

港口货物质押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分类有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其中,买方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在买卖双方签订真实贸易合同的前提下,向卖方支付贷款,委托监管方监管货物,买方付款提货;卖方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在买卖双方签订真实贸易合同的前提下,由卖方将货物交给监管方,金融机构再向卖方发放贷款,买方付款提货。

质押监管业务按照监管方式划分可以分很多种,从港口的角度,根据质押物所在的区域不同可分为港内监管和港外监管;根据质物的循环状态可分为静态质押监管、动态质押监管、仓单更换质押监管等。所谓的静态质押监管是指在质物的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直到质物所担保的贷款还清解押为止;动态质押监管是指在质物的质押期间,质物可按约定方式置换、流动等补新除旧;仓单更换质押监管是指用新仓单替代原有仓单,质物交换而价值不减。

随着金融机构不断地业务创新和港口金融物流的进一步合作,除了上述物流融资监管模式外,目前该业务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即港口直接提供融资服务,也就是港口企业直接为货主提供基础性的融资服务,也称为港口物流授信金融。其具体内容就是金融机构根据港口的规模、经营业绩、运营状况、资产负债比例以及信用程度,授予港口企业一定的信贷额度,港口可以直接利用这些信贷额度向相关货主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服务,由港口直接掌控质押贷款业务的全过程,而金融机构则不参与该质物的贷款业务。

二、港口质押监管业务的归属

港口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委托从事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主体,一般都是港口集团公司,但是具体从事质押监管工作的集团内部单位既可以是直接从事货物装卸和堆存的装卸公司,也可以是其它与货物管理有关的单位和部门。根据目前全国港口该业务开展实际状况看,没有统一的模式,管理不够统一,也不专业。很显然,在这项业务开展初期,介入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多,业务量不大的情况下,该业务直接由港口装卸公司负责可以简化程序,方便工作。但是随着这项业务的不断增长,管理难度越来越大,法律风险也会客观存在,尤其是在一个港口存在几家甚至十几家装卸公司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专门的机构来从事这项业务,势必会造成港口内部合同不统一,收费不统一,监管方式不统一,人员重复配备,管理资源浪费,甚至会因为合同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等引起的法律风险和纠纷,给港口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随着港口规模的发展壮大,港口装卸公司的数量也会不断增加,在港口区域从事货物仓储的单位也会相应增加,为了满足货主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提供货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数量也会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港口要有相应的专业机构来从事质押监管业务,做到专业化管理,实现统一合同、统一费收、统一程序,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和风险。

港口内部到底哪个部门和单位从事这项工作最为合适?笔者认为由各港口的外理公司统一管理为宜。

1、外理公司的业务性质和职责决定了从事质押监管工作的公正性。

外理公司是各口岸负责港口进出口货物数量查对和外观质量残损鉴定的公正单位,其工作宗旨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国外港口的相应理货机构一般都称为“公正行”。对港口质押货物进行监管,主要是对质押物的数量掌控,对质押物的外在包装、形状进行鉴定,对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波动予以关注。这些工作与外理公司的工作职责重合度较大,因此由外理公司来统一从事港口货物质押监管业务,是外理公司的职责所系,也能够做到监管工作的公正性。

2、外理公司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其从事质押监管工作的效率保障

外理公司的理货工作遍布港口各区域,可以说是对港口货物的“零距离”接触,外理公司的工作又是配合港口的装卸生产,24小时现场理货,“全天候”值班服务。这种时空上的特点和优势,是港口任何单位所不具有的。港口质押货物可能存放在港口的任何一个区域,对质押物的监管也需要随时掌控货物的数量、垛位、垛形以及包装等变化的相关信息。因此外理公司从事这项工作既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又能够对质押货物监管到位,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管效率。

3、外理公司的行业特点使得质押监管业务的空间更大

外理公司遍布全国各口岸,中国理货协会和外理总公司对整个理货行业的业务实施统一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这就形成了全国理货行业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一致性、关联性和货物信息共享性。港口货物质押监管的发展一定是由港内监管到港外监管,由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由一家监管到多家联合监管的方向发展的,能够适应港口监管的这种特殊性和发展方向的也只有外理公司这种性质的机构。因为他们可以发挥行业布局的优势,相互联络,共同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异地调查取证,货物实时跟踪监控,最终实现货物跨港区的异地监管和委托监管等。

4、外理公司员工的团队精神决定了从事质押监管业务的规范性

外理公司的工作性质要求公司的理货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所以全国各港口的理货公司都把队伍建设放在重中之重,实行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员工进入门槛较高,既要求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更要求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自律意识,工作后的淘汰率很高,在具体工作中职业道德不高,责任心差或者违反规定不能公正理货的除了严格处理外,一般予以开除。港口货物质押监管是一项比较繁琐和高风险的业务,既要对金融机构负责也要对港口、货主负责,因此不仅要求监管单位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更需要具体工作人员的严谨、细致、自律和责任。因此由外理公司这样的队伍建设比较到位,企业管理比较严格,员工素质相对较高的专业机构来从事质押监管工作能够更好的保证监管工作的规范性。

5、外理公司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为其开展质押货物监管奠定了基础

最近十几年,各口岸外理公司根据外理总公司与海关总署签订的合作备忘录,与各口岸海关建立起了深层次的合作关系。外理公司接受海关的委托开展了港口监管理货业务,这既为海关严格查验把住国门助了一臂之力,又能够做到监管在前,避免后续查验影响港口生产的情况出现,所以各口岸外理公司协助海关对集港和待疏港货物的监管理货得到了海关和港口的高度认可。多年来外理公司的监管业务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为港口质押货物监管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港口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港口质押监管业务是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物流延伸服务,是同时服务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增值服务。质押监管业务不同于单一的港口装卸堆存业务,它既要对出质人负责又要对质权人负责,在监管期内货物的数量、重量及外在质量完好,是当事双方的共同愿望。但是由于存在市场管理的混乱,利益双方甚至多方的法律意识淡薄,具体业务人员自律意识不强,工作马虎大意等因素,势必造成具体监管过程的风险。综合分析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客户资信风险、仓单管理风险、货物品质风险、发货提货风险、内部控制风险。那么在具体工作中应该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呢?

一是合同条款应明确而具体,做到严谨细致。港口质押监管业务涉及到金融机构、货主或厂家以及港口等法人单位,合同一定要约定好三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不要怕繁琐,合同签订时的小麻烦可以减少甚至避免合同履约时的大麻烦。在实践中很多金融机构和货主都把监管和保管予以混淆,作为港口在合同中应该尽量避开保管的字眼,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监管和保管是决然不同的概念,权利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港口作为货物装卸服务的主体,承担货物装卸和堆存的义务,这里只对货主承担货物数量和外在质量的把关责任,而不需要承担货物内在质量变质、毁损等保管责任。当该批次货物成为金融机构的质押货物后,港口又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成为货物的监管方,也只能对金融机构负监管责任,不能承担保管责任。港口集团授权外理公司从事具体的监管工作,那么在港口内部外理是监管单位、装卸公司是货物的堆存单位。另外在实际的业务开展中,质押物千差万别,必须要根据质押物的特性作出详细的约定,需要检验时,对货物检验的机构、检验数量、程度、方法都应该进行详细地约定。

二是加强对客户资信的调查和评估。必须对相关企业的经营资质和诚信记录进行评估和考察。只有对相关企业的经营资质和诚信记录进行详细调查,才能判断相关企业是否符合开展此类业务的要求。这也是企业开展此类业务中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火墙。

三是严格选择确定质押标的物。在选择质押物时,应尽可能地选择直观、性质稳定、不易变质、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变现能力强的货物,对货物易贬值、物理和化学性能不稳、价格波动幅度大的要谨慎选择。质押物的性质除了影响监管的难易程度外,还决定着纠纷后监管者的法律地位。

四是认真确认货物所有权。港口贸易关系非常复杂,如一批货物频繁倒手、合作进口、进口押汇等,造成了港口堆存货物的所有权断定的难度。所以要认真细致地了解质押物的所有权,一般要调查货主的购销合同、购货发票、装卸公司或者仓库单位的台账以及出质单位的资信情况等。质押监管开始后,质押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变(仍然是出质人的),只是其所有权受限制而已。不要仅凭货主的一面之词和单方面提供的单证资料轻易判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装卸公司、海关单位周密配合认真核对各种单证资料,形成闭合的贸易证据链才下判定。货物所有权把关不严出现问题,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五是要有很强的自律能力。要绝对保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立场,不得与当事双方的任何一方“结盟”,加强监管人员的管理和制约,防止内部人员出现问题从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等。

六是建立科学严谨的监管程序和制度。配备专业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监管制度,货物定期盘查,港口存货和发货的电子化信息管理,建立各种台账、统计表格、图片等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等。

四、港口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前景

一是港口企业作为现代物流链条上的重要节点,是现代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重要汇集点,在物流金融服务方面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必然从装卸服务向提供质押、担保、垫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方面发展,实现物流、资金流的一体化,这是现代物流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是此种质押方式为银行业所推崇。在这种融资方式出现之前,主要采取固定资产如房屋、地产、设备等抵押担保,这些抵押物变现能力差,往往容易形成呆滞贷款。在港口企业开展的质押、担保等金融服务是现代物流发展的一种金融创新,与其它金融产品相比,具有借款期限短、周转快、风险低、质物易变现等特点,越来越受到银行业的青睐。

三是随着港口提供质押监管服务规模的扩大,随之产生的金融创新品种也会不断增加,港口与金融机构议价能力越来越强。港口可以实行金融机构准入机制,降低客户融资成本,吸引优质客户资源,提高港口综合竞争力。

四是质押监管模式在向港外监管、动态监管、多家联合监管方向发展过程中,必然衍生许多形态和附加服务,使物流服务向流通的全过程延伸,逐步打造大宗散货“门到门”式综合金融物流模式,提升港口在物流链体系中的地位,提高综合盈利能力。

该文在2013-06《东方桥头堡》、2013-06《日照港口》上同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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