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正确区分上市公司因违法而退市和单纯经营性亏损退市,建立赔付机制

昨天谈到“股市投资逻辑的相对稳定性”对于股市发展的重要作用。

今天谈正确区分两类退市:

第一类最常见而且经常会遇到的单纯的因为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长期亏损而退市,这类公司无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应该允许其在经营管理和业绩改善后申请重新恢复上市,这点,在A股已经实现,比如最近备受投资者关注的的退市长油600087前不久媒体报道其申请恢复重新上市(参考:证券日报时间:2018-07-17 08:21:48  主持人沈明:近日,上交所受理了长航油运重新上市申请。)。

第二类属于严重违法,被责令退市的上市公司。

例如金亚科技因财务造假已经构成严重违法被强制退市,在罚款的同时,很多专家学者指出仅仅依靠目前的罚款政策是不够,因为违法成本太低。

对于这类因严重违法而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目前没有具体的赔付机制。有专家学者指出,对于这类因违法而退市的上市公司,不应该完全由投资者买单。

我们认为,对于这类投资者无法知晓的违法退市,应该设立相应的赔付机制。例如,在管理层宣布其强制退市之日,按照宣布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对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进行1比1的足额赔付。

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最大的好处就是便于监管同时加大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这样一来,即使上市公司内部有些微小的违法行为,上市公司都会及时主动的自查并公布,否则按照这条赔付机制,就会增大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同时做到,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真正让“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变成一句话空头支票。

3000多加上市公司,如果单靠证监会几十号人,即使白天晚上都不睡觉,你都无法立刻马上知道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这方面的教训在国际上是非常深刻,痛定思痛,就不举例了),让上市公司更加自觉、自律、自查、自纠,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这才是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根本利益的有效举措。

所以,我们提出,对于那些因违法违纪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在宣布强制退市之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对持有该违法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小投资者进行1比1的足额赔付,这样从源头上控制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起到真正的保护。

至少应该设立两种供投资者选择路径:一是自愿进入退市整理系统(目前的机制),二是按照管理层对违法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宣布之日的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由上市公司对投资者进行刚性赔付。

总之,建立了赔付机制,就增强了股市投资的稳定性,也就增强了投资者的信息。中国股市,必须走中国特色的道路,毕竟我们的股市的发展历史,还处于初级阶段,只有制定有效的符合国情的政策措施,才有利于股市长期健康发展。

以上个人思考,供专家学者参考。烂博客中肯定有不成熟的看法和误解,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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