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8-04-23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
(股份代号:3)
(2008年5月19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东,并有权在下述之会议中投票,兹委任*大会主席李兆基博士,如其未能出任,或*林高演先生,如其未能出任,或*李家杰先生,如其未能出任,或*李家诚先生(彼等皆为本公司之董事),或
(请填写拟委任为代表人士之姓名及地址)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於2008年5月19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及就下列载於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决议案,按以下指示或倘若未有给予指示,则按本人/吾等之代表认为适当之做法投票表决。
决议案 赞成 反对
1. 省览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之年结及董事会及核数师之报
告书
2. 宣布分派末期股息
3(I). 重新选举李兆基博士为董事
3(II).重新选举廖烈文先生为董事
3(III).重新选举梁希文先生为董事
3(IV).重新选举关育材先生为董事
4. 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
会厘订其酬金
5(I). 通过派送红股
5(II).通过授予董事会一般权力,以购回本公司之股份的更新
5(III).通过授予董事会一般权力,以发行本公司之额外股份的更新
5(IV).授权董事会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相等於根据第5(II)项决议
案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数目之额外股份
股东姓名 (英文) (中文)
地址
联络电话
签名 日期:2008年 月 日
附注:
1. 请在上列空格以「」表明对每一项决议案於投票表决时阁下希望代表如何代阁下投票。倘若阁下未有表明
代表应如何投票时,则代表可自行决定投票赞成或反对或放弃投票。
2. 如属联名股东,则只需其中一位联名股东签署。任何一位联名股东可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会议进行投票,犹如该位
联名股东独自持有全部该等联名股份一般。但假若超过一位该等联名股东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会议时,则以享有优先投票权之一位联名股东所投之票方为有效。就此而言,在股东名册上就联名股份排名次序较先之联名股东享有优先投票权。
3. 若股东为一法团,则此表格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由已获书面正式授权之职员或受托人或其他人士签署。
4. 此代表委任表格及签署代表委任表格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授权文件之副本,
最迟须於会议或任何续会举行前48小时填写及签署妥当并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8楼1806-1807室,方属有效。
5. 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 若阁下拟委任董事以外之其他人士为其代表,则请将上述董事姓名删去。代表委任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
加签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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