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民间组织何须“婆婆”
 新闻背景:据10月18日《新京报》报道,延续了十多年的民间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规定有望取消。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乔申乾近日表示,虽然这个规定可能还要再执行一段时间,但是取消这个规定势在必行。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后,随着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热情的高涨和公民民主意识的逐步增强,我国民间结社形成了一股热潮,各式各样的民间社团纷纷成立。但“民间组织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这一规定的存在,使许多民间组织因为找不到主管部门而无法登记成立,而一些非营利组织由于无法在民政部门获得登记,不得不去工商部门注册,从而付出必须纳税的代价。此项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规范管理、促进民间组织的有序发展,但实践却证明,这一规定在客观上也限制和阻碍了民间组织的发展,并越来越为人们所诟病。由于一些民间组织找不到合适的“婆婆”,便干脆私自结社,转入地下,变成了非法组织。民间组织鱼龙混杂,影响了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降低了其发挥社会职能的作用。而找到了“婆婆”的民间组织,有的也并没有享受到来自“婆婆”的照顾和关爱,一些“婆婆”往往只管收钱(管理费),并不履行监管、服务等职责,更谈不上什么业务指导。如此一来,“民间组织须有单位主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取消民间组织的主管“婆婆”,可以进一步保证公民的结社自由,让公民充分行使参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笔者认为,只有废除“民间组织须有单位主管”这条规定,才更加符合《宪法》的基本要求。有人可能担心,如果没有了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由谁来管?是否会为从事违法活动的组织开了方便之门?实际上,这种担心没有必要。民间组织没有了“婆婆”,并不意味着其发展就会放任自流,如果没有了“婆婆”管,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可以负起管理民间组织的职责: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组织登记注册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才可以成立;另一方面,民间组织成立后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具体可通过年检、审核的方式进行监督。有了法律、法规的“管理”,“婆婆”又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用法律手段就可以管好的事情,又何须行政手段来干预呢?据报道,目前我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23万个,而据笔者了解,实际上,民间组织远不止这个数目。在市场经济改革逐步深入、政府职能发生转变的今天,民间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起到的作用有目共睹,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组织不是洪水猛兽,民间组织没有主管单位,更不是什么可怕的事情,而恰恰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正表明了我国的民主建设又勇敢地向前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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