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实施的政策法规,不少都与信用密切相关,来看看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
(一)国家——新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对排污单位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审批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由人社部出台,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我国网络招聘服务领域第一部部门规章,对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日前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规定,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2月3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记录寄递企业包装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邮政业信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该办法在第四章第十五条提到:“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二)省级——新规
上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指出,要明确修复范围、依法确定修复主体、准确把握修复条件、严格遵守修复流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
将于3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省级政府规章。
办法规定,对于实施禁止行为的“医闹”,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信息将依法及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根据行为和相应处罚轻重程度,设定一般、严重两个失信惩戒档次,由相应部门实施相应烈度的联合惩戒措施。
《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指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标准,将用人单位、个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情况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风险分担机制、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考核评估机制。
(三)市级——新规
《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明确了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三个等级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采取措施。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4年2月29日。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该《条例》是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
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该《办法》将于3月10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市、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不良行为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对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源点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