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开始实施,国家、省、市的都有,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新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或有关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编造发布虚假价格指数的;操纵价格指数的;利用价格指数组织相关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归档的;伪造、编造归档文件、评估报告的;不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约谈、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列入失信企业(自然人)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资本金注入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通过在线平台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版),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企业开展产能置换,应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精神和要求,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统筹考虑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诚实守信,慎重决策,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好产能置换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规定》第2条至第9条主要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第10条至第12条,主要从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角度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予以回应。其中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省级 新规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6章30条:其中第二章明确了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任务实施的项目,规定了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符合的条件。提出了省发展改革委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细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范围和要求。
《山东省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制度》提出:列入黑名单违规渔船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船长的行政处罚信息,作为失信记录,提报“信用中国(山东)”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
《方案》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正面清单与环保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管理、污染天气应对等制度统筹衔接。
《方案》规定:以下企业可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环境信用良好,近1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的企业。
《海南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将运用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相关信息,定期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同时,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监管活动时,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自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共十二条,包括三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列举了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二是规定了可操作的联合惩戒措施。三是确定了实施惩戒措施的运行衔接机制。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提到: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管理体系。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信用档案。并详细介绍了哪些失信行为会记入物业服务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物业服务信用档案。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自2021年8月15日起实施。
《细则》包括总体要求;信用信息内容;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监督管理几个方面。
《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约谈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提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被约谈的相关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评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自2021年8月15日起实施。
《意见》提出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要进行约谈;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处罚;对重大违规失信行为,要及时开展动态信用评价,降低失信企业信用等级,切实发挥好信用评价的激励惩戒作用。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中包括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市级 新规
《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乡村民宿诚信体系建设,归集、整合乡村民宿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乡村民宿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乡村民宿实行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规定》提到: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自2021年8月10日起正式实施。
《细则》包含总则,挂钩条件、挂钩程序,附则共四章。《细则》提到信用档案查询情况作为优先享有政策的重要条件。 包括:区域内90%以上规模生产主体近一年未被省、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列入信用黑名单;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良好等级以上,或农业农村部门信用综合评价B级以上。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人员建立的工作档案,应当包括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的本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信息以及信用信息等查询结果信息。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录入的信息以及服务评价等内容,并依法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共享数据,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潍坊市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细则》规定: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细则》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未按本细则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来源丨源点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