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国家、省、市的都有,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新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五十条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制定管理要求并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提升服务机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中的作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修订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6、《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7、《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8、《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
9、《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10、《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23条。主要包括总则;纳入范围;信息记录和公开;信息应用;附则几个部分。附件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个人)承诺书。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建设和信用记录管理等工作,将信用记录系统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管理。
11、《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21条,一个附件。附件为“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指标”,共分为企业违规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失信惩戒三大类12个指标。
评价数据主要来源为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以确保评价全面、公正、权威。
12、《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一)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未按照要求制定、修改、适用或者公布运输总条件的
(二)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未按照要求为旅客提供超售后的服务的;
(三)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照要求开展投诉受理或者处理工作的。
1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以及信用惩戒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省级 新规
1、《江苏省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自9月3日起施行。
《细则》共6章,16条。包括:信用修复条件;信用修复程序;信用修复资料管理;权益保障。
第七条 企业可以向认定该企业统计失信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八条 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证照、身份证件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涉及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还应当参加省、市信用办或第三方信用机构组织信用修复培训,或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进行在线培训。企业申请人提供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证书并提交信用报告。
2、《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意识。
3、《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
4、《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办法(试行)》,自9月1日起施行。
核对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系统。
5、《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重树立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艰苦朴素、尊老爱幼、团结互助、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品质;帮助未成年人培养和保持良好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6、《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申报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主体条件要求:在云南省内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良好,重视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三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和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申报。
市级 新规
1、《河北雄安新区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雄安新区应当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
第七十三条 雄安新区应当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覆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诚信账户,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建立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修订版,自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市实行装饰装修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三)实施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资格以及信用管理;
(四)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
(五)依法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安全管理;
(六)查处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行为。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的要求,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来源丨源点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