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刘天永:临时经营户的货物可以当场扣押--税务行政复议(二十二)
(一)案情简介

临时经营茶叶的商贩魏某,于2007年4月16日将收购的1500斤茶叶,运到菜市场大门口批发销售。国税分局的两名税务人员来到了魏某的货车旁,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后,决定对魏某征收4500元的增值税。魏某不服,说茶叶属于免税农产品,税务局不应该征税。无论税务人员怎样解释,魏某就是不愿缴税。无奈,税务人员只好当场向其开具了专用收据,扣押了魏某80斤茶叶(按市场价每斤60元左右)。之后,经过分局局长的批准,税务人员将80斤茶叶在市场上变卖了4700元现金,扣除4500元的应纳增值税后,退还给魏某200元现金,并给魏某开具了一份4500元增值税的完税证。


2007年4月27日,魏某向国税分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某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他认为分局没有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对不该征税的农产品进行征税是违法行为。同时,税务机关在扣押其货物前,未履行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等法律程序,且扣押的货物价值超过核定的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扣押货物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故申请撤销国税分局的征税决定,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款,同时要求分局给予其3000元的精神赔偿损失。


2007年5月18日,市国税局经过审查,认定国税分局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国税分局的征税决定,以及扣押、变卖货物的行为,对魏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二)税务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临时经营户的货物是否可以当场扣押。作为临时商贩的魏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不应该对其征收增值税,而且在税收保全的过程中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因此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的。


(三)华税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一个常见的纳税主体:临时经营户的征税问题,税务人员在本次税收行为中究竟有无违法行为,必须做详细的分析。


首先,我们要考虑的是增值税的增收范围。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茶叶应该属于农产品。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只有当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业产品时,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于临时收购农产品并对外进行销售的,该农产品就有了货物的意思,则应该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国税分局对魏某贩卖的茶叶进行征税是完全合法的。


其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规定,对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当场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只要有两名行使职务的税务人员在场,不需要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不必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就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简易程序,直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至于扣押的茶叶变卖后,扣除应缴纳的增值税款还剩余200元,应该视为“扣押的货物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因为扣押货物时总会有一定的差额,可能多一点,也可能少一点,这应该是法律允许的。因此,税务人员有权核定魏某应缴纳的税款。当魏某拒绝缴纳时,则不需经分局局长批准就可以扣押他的部分茶叶,税务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合法的。


至于魏某要求税务机关给予其3000元的精神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查封、扣押、冻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行为,在这个案件中,税务机关既没有违法行使扣押,也没有对魏某的财产造成损害,所以税务机关不对任何损坏承担赔偿义务。再说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仅限于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精神赔偿”也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市国税局不支持魏某要求赔偿的主张是正确的。


(四)税务争议解决

魏某向某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国税分局对不该征税的农产品进行征税,同时税务机关在扣押货物的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为由,申请撤销国税分局的征税决定,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款,同时要求分局给予其3000元的精神赔偿损失。


市国税局经过审查,认定国税分局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国税分局的征税决定,以及扣押、变卖货物的行为,对魏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更多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资料,请参见:www.eastmoney.com/fw/99657.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


?


?


?


?


?


?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