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刘天永:海外并购如何规避资本利得税?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对非居民企业与境内企业发生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居民企业在与非居民企业进行国际并购时需要重视这些前提条件,从而以规避可能产生的资本利得税。


在对非居民企业进行跨境重组业务进行监管时,由于考虑到重组中存在境外当事方,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有时无法进行相应的监督,在税务征管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59号文在对非居民企业跨境重组业务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时,采用从严的征管政策,即其适用的条件将比居民企业更加严格。除满足“特殊重组”的一般条件外,还应该保证被重组企业资产所隐含增值的税收管辖权仍保留在中国境内,具体条件如下所示:


1.一般条件


(1)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法定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法定比例;


(5)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其中第二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的要求在第六条中有明确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2.特殊条件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且居民企业若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3.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税务处理:a.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b.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c.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 (2)资产收购税务处理: a.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b.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更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的有关资料,请参见:


www.eastmoney.com/fw/72803.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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