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6 10:05:00
◆陈为
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20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被高票表决通过,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有很多突破和进步,对于上市公司的破产重组将产生深远影响。
重整制度有利于上市公司重组
问:新破产法的亮点之一是设立了重整制度,它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重组?与现在盛行的上市公司重组有何重大区别?
李曙光(以下简称李):以前的破产法只设置了破产和解整顿制度,但该制度存在严重的行政干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只有当地政府同意,才会被法院受理,否则上告无门。正因为申请破产重组这样难,所以很多上市公司选择法庭外的重组方式。此外,原破产法确立的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的机制安排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
因此,我预计有不少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将在6月1日后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现在已经有一些公司在向我咨询。
规制恶意“破产欺诈”
问:引入破产重整制度会不会出现债务人欺诈性破产,利用该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出现?
但是我还是担心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糟糕,陷入经营困境时,有可能就会利用重整程序来解决燃眉之急。比如一栋抵押的大楼面临即将被银行拍卖,公司就可能立即申请破产重整,这样法院一旦受理,一切执行程序就中止了,债权人利益可能受侵犯,或者利益实现被拖延。
问:破产法自6月1日开始实施,你认为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哪些薄弱环节?
李:新破产法没有涉及债权人市场的建立,这可能会使重整方案更难达成。因为若债权不能转让,表决就很可能通不过;如现有债权人虽然不同意重整方案,但可能有潜在债权人看好这家重整后企业的价值而愿意接受。如果建立债权转让市场,让看好这家重整企业价值的债权人进入,代原有债权人表决通过就可以提高重整效率。
再如目前的破产法律中,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雇员、股东在法律关系尤其是责任关系上还不是特别明确,特别表现在管理人指定和报酬确定方面。
此外,破产法实施也不大可能完全避免现在破产过程中的行政干预。比如,管理人由债务人当地法院来确定,而当地政府、企业与当地法院的关系似乎在短期内未必能完全理顺。
对st股票有何影响
问:现在股市中一些即将退市的st股票甚至已经被申请破产的股票被爆炒。你认为新破产法实施后,对于这种投资行为有何影响?
(据《证券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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