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挪威之社会保障制度
    挪威是世界上较早形成的“福利国家”之一,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订了许多社会福利立法。1948年,挪开始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于1967年通过《全民社会保障法》。直到今天,它仍是挪最重要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缩小挪地区和贫富差距、确保经济发展以及所有居民的社会福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全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范围


  挪法律规定,凡在挪居住或工作,包括在位于挪大陆架上的固定或可移动设施上工作的人;在斯瓦尔巴群岛、扬·马延岛及其他属地居住并为挪威雇主工作的人;在挪居住前曾加入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人;某些在海外工作的挪威公民(如外交官);在海外暂时居留不超过12个月且不从国外领取收入者,都系全民社保制度的法定成员。


  在挪威船舶上工作、来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公民,一般也是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定成员。对于不在挪威或其他北欧国家居住的非欧经区成员国的外国船员,最多只能享受工伤及丧葬补贴。


  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工作、在挪短期工作或只领取外国退休金的外国公民,均不享受挪全民社保制度提供的福利。


  根据以上规定,不是全民社会保障制度成员者,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前提条件是必须在挪居住,或者现住在国外,但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至少有三年参保,而且与挪社会有着紧密联系。


  二、补贴标准


  很多社保补贴的标准都根据一个基准数额(G)来确定。该基准数额每年5月1日由议会根据当年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一年内也可多次调整。2002年的基数为53233克朗,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基数为54170克朗。


  三、资金来源


  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律师、医生、建筑师、顾问、出租车主等)及其他受保人交纳的会员费(保险费)、雇主税以及国家财政拨款。纳税率和财政拨款额由议会决定。


  劳动者及自由职业者交纳的会员费以其工资及各种社会福利补贴收入总和为基础来计算。一般规定,劳动者交纳的社保会费为其总工资收入的7.8%。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如在基准数额的12倍之内,其社保费率为10.7%;超过12倍,则会费比例为7.8%。对于其他的个人收入(如养老金等),则需缴纳3%会费。


  雇主税由雇主按支付工资的百分比交纳。根据劳动者居住地的不同,雇主税百分比也不同。按照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水平,全国由南向北共划分为5个区域,这5个区内的雇主税比例分别为14.1%、10.6%、6.4%、5.1%和0%,但为62岁以上劳动者交纳的雇主税分别下调至10.1%、6.6%、2.4%、1.1%和0%。


  2002年全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总支出约为1924.9亿克朗,占政府财政预算总支出的34.2%,国民生产总值的12.6%。2002年国家对全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拨款为533.91亿克朗,占社保总开销的27.7%。


  四、主要社会福利保障形式

  (一)养老金


  挪威法定退休年龄为67岁,但可以继续工作到70岁。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特殊补贴及赡养配偶或子女补贴组成。配偶或子女补贴与收入相挂钩。


  单身退休者每年的最低养老金为97140克朗。对已婚且领取赡养配偶补贴的退休者,如其配偶不满60岁,则其最低养老金为每年124224克朗:如配偶已超过60岁,则最低养老金为每年17196克朗。如夫妇双方均领取最低养老金,则每人每年的最低养老金为83604克朗。


  1. 基本养老金和赡养补贴


  凡在16-66岁期间参加全民社会福利保险三年以上且符合有关规定者,以及己在挪居住20年以上者,就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取决于当事人加入全民社会福利保险的时间长短,与退休前收入和交税多少无关。参保40年以上者可获得全额基本养老金,余者递减。通常情况下,全额基本养老金相当于基准数额的100%。如其配偶(或同居者)亦领取养老金或年收入超过基数的2倍,则每人的基本养老金只相当于基数的80%。对于在挪居住不足20年且没有加入全民社保制度者,基本养老金将根据当事人领取补充养老金的年数来确定。


  退休者如需赡养不领养老金的配偶(或同居者),有权领取相当于其基本养老金50%的配偶补贴。如需抚养不满18岁的子女,可为每个孩子领取相当于基数40%的子女补贴。


  2. 补充养老金


  补充养老金制度自1967年起开始实施,目的是使退休者能够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法律规定,凡1966年后至少有三年的年收入高于当年基准数额者,可领取补充养老金。在基准数额6倍之内的收入将全部用于计算养老保险金;如收入介于基数6倍至12倍之间,则收入的1/3用于计算养老金,超过基数12倍的收入将不计。


  补充养老金主要取决于工作年限。工作40年以上者可领取全额补充养老金,最高为203056克朗:工龄低于40年,则补充养老金数额将相应减少。对于1937年前出生的老人还作了特殊规定。67岁以上的鳏寡老人可领取本人的补充养老金,或者本人及配偶补充养老金总和的55%,就高不就低。


  3. 特殊补贴


  如退休者没有或领取很少的补充养老金,则可领取特殊补贴。参保至少40年者可享受全额特殊补贴:参保年数越少,特殊补贴就越少。


  对于未婚或配偶不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者,可领取相当于基准数额79.33%的特殊补贴。如退休者需赡养年满60岁的配偶,特殊补贴则相当于基数的158.66%。如夫妇双方均为最低养老金领取者,每人的特殊补贴与单身退休者的补贴标准相同,即相当于基数的79.33%。如配偶领取的补充养老金高于特殊补贴,则其本人的特殊补贴相当于基数的74%。夫妇双方补充养老金和特殊补贴的总和应不低于基数的158.66%。


  (二)抚恤金


  1. 遗偶补贴


  如男女双方参加全民社会福利保险且死者去世前至少三年有工作,或者死者生前己至少领取三年福利保险,其不满67岁的遗偶(或者是与死者曾结过婚或有过孩子的同居者)可领取该补贴。遗偶在以下情况也可领取补贴:(1)与死者己结婚5年;(2)与死者有共同子女;(3)要照顾死者的子女。


  死者在双方离婚后5年内去世,其遗偶在下列情况下有权领取该补贴:(1)与死者已结婚25年;(2)与死者已结婚15年,并有子女。如遗偶再次结婚,则无权领取该补贴。


  全额遗偶补贴由两部分组成:(l)相当于基准数额的基本补贴:(2)死者生前补充养老金的55%。如死者加入全民社会保障制度时间不足而无法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其配偶的基本补贴也将相应减少。


  遗偶补贴与当事人的收入挂钩。如当事人年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额50%,则该补贴在全额补贴与收入超出部分的40%之间浮动。如当事人无工作收入,则遗偶补贴将减少32502克朗。


  如遗偶不符合领取该补贴条件,而工资又不足以维持生计,可领取过渡期补助,计算标准与遗偶补贴相同。如当事人需要学习或参加培训,可领取教育补助。如当事人因学习或工作而需委托他人照料孩子,则可领取儿童监护补助,补助额因子女多少而异,相当于照料孩子所需费用的66%,一个孩子最高监护费用为32052克朗,两个孩子为41820克朗,三个以上为47388克朗。如当事人工资收入在基准数额的6倍和8倍之间,儿童监护补助减半:如收入超过基数的8倍,则无权领取该补助。另外,当事人因工作而搬迁的费用也可得到补贴。


  2. 子女补贴


  不满18岁、父母双亡或一方去世的子女,可领取子女补贴,前提是死者生前必须参保三年以上或己领取至少三年养老金。父母双亡、正在上学的子女,可领取该补贴至20岁。


  父母一方去世,第一个孩子每年可领取相当于基准数额40%的全额子女补贴,其他子女每人领取相当于基数25%的补贴。如父母双亡,第一个孩子的子女补贴相当于遗偶补贴,第二个孩子领取的补贴相当于基数的40%,其他子女每人25%。如子女超过2个,领取的补贴应在其间平均分配。如健在的父亲或母亲因参保时间不足而不能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子女补贴也将相应减少。


  (三)伤残补助


  完全或部分残疾的参保者有权领取伤残补助。部分残疾者的补助相应减少。伤残补助包括基本补助、护理补助、伤残补贴。


  如因伤残导致大量的额外开销,当事人可领取基本补助。根据议会通过的规定,基本补助分为6档,2003年的标准为6540、9996、13140、19332、26208和32748克朗。


  如伤残者需他人提供特别照料,可领取护理补助。根据议会通过的规定,护理补助分为4档,2003年的标准为11724、23448、46896和70344克朗。其中前三档补助只发给18岁以下青少年。


  当同时领取基本补助、护理补助和养老金时,如因参保时间过短而无法领取全额养老金,基本补助与护理补助也将相应减少。但此条不适用于基本补助或护理补助单独计算,与养老金不挂钩的情况。


  年龄在18-67岁之间、伤残前已参保至少三年或在挪居住20年以上者,如因疾病或受伤而永久性丧失50%以上劳动能力,则可领取伤残补贴。伤残补贴由基本补贴、额外补贴和特殊补贴组成。基本补贴、额外补贴的计算方法与养老金中的基本养老金与补充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大体相同,并与伤残前的收入挂钩,参保年数算至66岁,但如曾在国外生活多年,则要减去相应年数。


  如当事人需赡养配偶,可领取不超过基本养老金50%的配偶补贴;如需抚养18岁以下子女,可为每个子女领取不超过基本养老金40%的子女补贴。


  (四)康复补贴


  1. 医疗康复补贴


  对于67岁以下、在挪居住、提出申请前参保至少三年者,有权领取医疗康复补贴。一般情况下,领取医疗康复补贴不超过52周,但可有例外。符合下列情况者,可领取康复补贴:(1)己领完病休补贴但劳动能力尚未恢复一半者;(2)无权领取病休补贴,但伤残己一年以上者;(3)患重疾20周以上的青年学生;(4)处于医疗康复后期,但伤残率仍为20%者。


  以当事人在伤残前一年工资或前三年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乘以66%即为康复补贴额。计算基数最多不超过基准数额的6倍,每周发放5天。如当事人无工资收入或收入很少,每年可领取最低康复补贴86672克朗(相当于基数的16倍)。先天残疾者或26岁以前致残者的最低康复补贴为每年130008克朗(相当于基数的2.4倍)。如供养18岁以下子女,可为每个子女领取每周5天、每天17克朗的额外补贴。


  此外,当事人购置康复辅助设备和专用汽车、雇佣翻译、导盲犬等也可享受一定补助。


  2. 职业康复补贴


  对于在挪居住、在提出申请前参保至少三年者,有权领取职业康复补贴。一般情况下,领取职业康复补贴不超过一年。19-67岁的社保成员因疾病或受伤而导致收入减少或选择职业的能力下降至少50%者,有权领取该补贴。职业康复补贴用于当事人在康复前、康复期间或康复后一年内求职期间的生活费用,发放办法与医疗康复补贴完全相同。


  (五)患病和生育时的医疗补助


  根据《专家医疗服务法》及《建立和实施生理卫生保护法》的规定,凡加入全民社会保障制度者,均可享受在医院免费住院、治疗和用药。对于在医院之外接受治疗,则按《市政医疗服务法》和《全民社会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当事人在公费医院之外看病、接受心理或物理治疗产生的费用,包括药费、交通费,当事人需承担个人自理部分,其余部分由市政府或社保基金承担。例如,到私人诊所看病,个人每次需自理114克朗出诊费以及处方费的36%(每个处方最多不超过400克朗)。对于可多次使用的处方,个人每次需负担相当于3个月用量的药费。


  对某些特殊疾病或人群,可免交个人自理费用。7岁以下儿童不需承担看病和接受理疗的个人部分,也不需负担普通处方药或赴医院交通费用的个人部分。18岁以下青少年免交看心理医生和牙医的个人部分。自2003年1月1日起,领取最低养老金者免交普通处方药具的个人部分。怀孕期间及产后的医疗检查均免费。在家分娩者可领取1765克朗一次性补助。


  个人自理费用实行封顶制,议会每年规定一次最高数额,2003年最高数额为1350克朗。如果病人承担的个人部分己达到最高数额,本年度其余医疗费用则全部由社保基金负担。16岁以下儿童的个人部分与其父或母的个人部分合计来算。


  2003年1月1日起对未列入原封顶制度的特定卫生服务的个人自理费用实施新的规定,对理疗、某些口腔治疗(但不包括颚骨整形)、海外疗养等也规定了个人负担的最高限额。2003年补充规定的最高数额为4500克朗,每年由议会审定。


  (六)病休和产育现金补贴


  1. 病休补贴


  年收入不低于0.5G的社保成员因病无法正常工作,有权享受病休补贴。一般规定,病休至少14日方可领取补贴。


  劳动者从病休第一天起的52周(每周按5个工作日计,即260天)内领取的病休补贴相当于全额工资。前16日的病休补贴由雇主承担,其余由社保基金发放。病休补贴由雇主承担期间,不设最低收入限额。收入超过6G的部分不计于病休补贴之内。自由职业者从病休第17天起的248天内领取相当于工资65%的病休补贴。


  2. 照料补贴,护理补贴及培训补贴


  (1)照料补贴:劳动者因照顾生病的12岁以下幼儿暂离工作岗位,每年可有10天享受照料补贴。两个孩子以上的父母每年15天。单亲父母每年20天,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孩子则享受30天。如果孩子患慢性疾病或身有残疾,劳动者每年可有20天享受照料补贴待遇,直至孩子年满18岁为止。单亲父母在此情况下享受40天。


  夫妻自主分配各自单独照料子女并享受补贴的天数,并分别向社保基金办事处提供书面材料。如果负责照料劳动者病儿的人患病或无法同时兼顾几个病儿,劳动者有权请假照料病儿并享受补贴。照料补贴计算方式与病休补贴相同,雇主支付每年10天的金额。雇主还有义务预支超过10天的补贴,但可以从社保基金获得返还。


  (2)护理补贴和培训补贴:劳动者12岁以下的幼儿因病住院,本人可从第8天起领取护理补贴直至患儿痊愈为止。如果幼儿需要父母持续的监护和照顾,即使在其出院以后仍可领取护理补贴,但护理补贴每次只发给父母中的一人。如果孩子患慢性病或身有残疾,享受此补贴的权利直至孩子年满18岁。


  若未满18岁的孩子患有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或受重伤,劳动者必须留在医院或家中长时间照顾孩子,也可从社保基金领取护理补贴。精神病孩子的父母享受此补贴的权利不受孩子年龄限制。劳动者在家护理生命垂危的亲属期间,也可从社保局领取护理补贴。照料每位病人最多可领取20天的护理补贴。劳动者如参加护理长期患病或残疾孩子(无论孩子的年龄)的技能培训,可以享受培训补贴。该培训必须得到卫生部门或公办特殊教育资格认证中心的认可。护理补贴和培训补贴均从社保基金领取,与病休补贴规定相同。


  3. 产育或收养现金补贴


  参加社保的劳动者在最近10个月内工作至少6个月,就可享受42周(210天)的全薪产育补贴。带薪产假可延长至52周(260天),津贴相当于工资的80%。产假最晚从产前3周开始。产育补贴最早可从预产期前12周开始领取。


  按法律规定,在某些风险行业就职而必须提前结束工作且无法调整工作岗位的孕妇有权从离职之日起领取孕期补贴。孕期补贴发到生育之前,同时照领以上提及的正常产育补贴。


  母亲产后须至少休息6周。如果母亲在带薪产假结束之前重新工作,可由父亲于产后第7周开始领取剩余部分补贴。父亲可享受总产假中的4周,但只限于在家照顾孩子,而且前提是父亲需在此前10个月内工作至少6个月。如系多胞胎,每多一子,父母可增加5周全薪产假(或7周减薪产假)。不享受产育补贴的妇女可领取一次性补贴33584克朗。


  收养15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在最近10个月中工作至少6个月者可领取39周(即195天)收养补贴,补贴金额与产育补贴相同。亦可延长假期至49周(245天),同时领取80%的收养补贴。父亲最少可享受总收养假期中的4周,其余的假期可由夫妇双方自由分配。


  如不符合享受收养补贴的条件,可领取一次性补贴33584克朗。如果收养外国儿童,将从政府预算中额外再领取23400克朗的一次性补贴。收养继子不享受以上补贴。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自由职业者还可采取“计时补贴”办法,即调整工作时间与领取产育补贴或收养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劳动者如按照此办法享受补贴,必须与雇主达成书面协议,并于假期开始四周前通知雇主。一般来说,在领取42周全额工资或52周80%的工资期间,可以有29或39周用“计时补贴”办法。对工作时间及补贴比例规定如下
:

  减少工作时间比例(%)      产育补贴比例
(%)

       90              
10

       80              
20

       75              
25

       60              
40

       50              
50

  调整工作时间可采取减少每天工时或者减少每周工作日的办法,总共不得超过104周(两年),亦不少于12周。


  (七)失业救济


  工作时间较前减少50%以上的被认为是失业者。领取失业救济者须为真正的求职者,即有工作能力、已经在职业介绍所登记、在身心各方面都具备立即从事全职或兼职工作的条件,并且必须在过去一年有至少1.5G的工资收入或者在过去三年中平均每年有至少1G的工资收入。如自愿失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新的工作,将无权享受失业救济。


  失业救济根据以前的工资收入、加上在过去一年或三年中平均每年领取的病休补贴、产育补贴、收养补贴及失业补贴等为参考基数计算,发给过去10天内有3天以上处于失业状况并己在职业介绍所登记的求职者。参考基数最高为6G。每天的救济金为参考金额的0.24%,每周发5天,总补偿率约占参考金额的62.4%。此外,若有18岁以下子女,每个子女每天可得到17克朗的补贴。


  领取失业救济的时间长短根据此前的工资收入多少而定。工资收入在2G以上可领取104周(2年),收入在2G以下领取78周(1年半)。当领取一次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可根据最低收入标准再次申领。


  失业的劳动者或自由职业者若年满64岁,其失业救济参考基数不低于3G,而且可以不受时间限制领至年满67岁退休为止。


  (八)工伤补贴


  劳动者和特殊群体如军人、学生都可享受工伤补贴。工伤一,般指劳动者因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在工作地点的意外事故造成受伤、疾病或者死亡。某些职业病也属工伤范围。遗传病或精神压力造成的心理病通常不算工伤。自由职业者可自愿投保。己参加工伤社保的人若因工作受伤,可根据特殊规定享受比其它社保补贴更优厚的待遇,其中包括医疗补贴和退休金。如永久性伤残,除了正常的补贴外,还可根据受伤程度不同另外发放伤残补偿,最高补偿金额是每年基数的75%。工伤者还可根据工伤保险法申请社保基金范围之外的赔偿。


  (九)单亲父母补贴


  单亲父母如果未婚、离异或分居且未与孩子的另一方父母共同居住,有权领取单亲父母补贴。如果在过去18个月中12个月与人同居,则不能享受此补贴。单亲父母申请补贴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己参加社保三年以上,并且本人与孩子都居住在挪威。特殊情况也可例外。


  单亲补贴包括儿童监护费、教育资助费、过渡费及工作搬迁费。除了过渡费外,其它补贴均按前述遗属补贴的规定和条件发放。每年的过渡费补贴最高为1.85G。如果劳动者的年收入超过0.5G以上,过渡费补贴将减少发放收入超出部分的40%。过渡费补贴通常只发到最小的孩子满8岁为止,且总共不超过三年。儿童监护费发到孩子年满10岁。


  (十)丧葬补贴


  社保基金向死者家属提供一次性补贴,用于丧葬所需的开销。补贴金额按实际需要发放,最高为15000克朗。


  (十一)育儿补贴


  育儿补贴发放给18岁以下居住在挪威的孩子,每个孩子每年11664克朗。如子女不与父母共同生活,则每月补贴1180克朗。单亲父母可多领一份补贴。如果单亲父母按法律规定满足有关条件,而且要抚养3岁以下的幼儿,则可以领取额外的幼儿补贴。不论3岁以下的幼儿有几个,每位单亲父母只能领取一份幼儿额外补贴。2003年幼儿额外补贴标准是每年7884克朗。


  (十二)幼儿父母的现金补贴


  居住挪威的1至3岁儿童,如不上公立幼儿园,父母可领取现金补贴。在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儿童每周上幼儿园时间不超过32小时,父母可申领部分现金补贴。现金补贴标准如下
:

  协议每周上幼儿园的时间     现金补贴比例     每年金额(单位:克朗)


     不上幼儿园          100%          
36000

     8小时以下           80%          
28800

     9-16小时            60%          
21600

     17-24小时           40%          
14400

     25-32小时           20%          
7200

     33小时以上         无现金补贴


  2003年8月1日起,现金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协议每周上幼儿园的时间     现金补贴比例     每年金额(单位:克朗)


     不上幼儿园          100%          
43884

     8小时以下           80%          
35112

     9-16小时            60%          
26328

     17-24小时           40%           
17556

     25-32小时           20%           
8784

     33小时以上         无现金补贴


  五、社保收入纳税


  除一次性资助和实物补助外,社保补贴作为收入形式必须纳税。育儿补贴和幼儿父母现金补贴属非纳税收入。


  领取最低养老金、临时伤残补贴、单亲父母过渡补贴或抚恤金的人,不用交纳所得税或保险费。对于养老金略高于最低标准的退休者有特殊的减税规定,以确保其交纳的所得税和保险费不多于其收入超过最低养老金部分的55%。养老金和伤残补贴较高而不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也可享有特殊减免待遇,2003年可减免应纳税收入5141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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