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解决京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解决京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的核心,也是社会发展中许多矛盾的焦点。妥善处理好征地过程中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对于解决好土地问题,建设首都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2007年4月中央出台《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针对北京市失地农民现存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是尽快出台新的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解决现行土地管理法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农民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二是完善现行的征占土地政策。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如:改变按比例确定转非人员的做法,实行对被征地农户进行转非、即征即转的办法;对未成年人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补偿安置范围;对30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予以补偿做出明确的规定等。

????二、建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
我们常说土地是农民的最后的保障,因此,当我们在征用农民的土地时,也要从“最后的保障”的角度来审慎地处理这个问题。因此,在土地征用时,要留足资金,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和失业问题应该有个说得过去的政策安排。
????目前,现在政府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实在太少,特别是对于因为公共工程或公益性项目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如果是变相征地,农民只能得到“政策”和很少的现金补偿。从保障生存权或基本生活权利的角度考虑,这意味着相对确定的可持续的“土地保障”被以市场为着眼点的不确定的“政策”取代了,这对失地农民是不公平的。
????建议政府从土地差价中以一定的比例提出一笔特别的基金,用于解决所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要考虑现在和以后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问题,对以前,即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也要有相应的对策。这部分失地农民距离老龄阶段更近或已经进入老龄阶段,因此需求也更迫切。除了考虑社会保障问题之外,还应该让失地农民多少有个“生意本”。因为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用鼓励自谋“可持续生计”的方式来解决当前的生活问题可能是最切实际的。为失地农民而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不要直接与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可以考虑推广浙江省的经验,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

????三、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区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市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四、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根据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要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规定,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统计工作,做好对征地面积、征地涉及农业人口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资金收支等情况的统计;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

????五、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的要求,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问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利益综合补偿机制
????要积极探索和实行多形式、多途径、更加保障有力的征占地综合补偿机制。从目前情况来看,“土地补偿 青苗和地上物补偿 劳动力安置 社会保障 集体资产受益”的补偿模式能较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要积极加以推广和完善。坚持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相结合采取留地安置办法,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自主发展的空间,通过预留土地发展二、三产业,农民通过持有预留土地股份获得“股金”收入使失地农民不仅有生活补助金、薪金和保障金,还有“股金”,从而使长远生计更加有保障。

????七、使农民持有集体经济股份
????因为京郊的特殊地位,大部分乡村得以将集体经济保持至今,近年来,二、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飞速发展使集体经济具备了相当可观的经济实力。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农民逐渐转为城镇居民的“身份变化”,村委会转为居委会的“性质变化”,以往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再维持下去在政策上、在法理上都站不住脚了,乡村企业必然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将现有的集体经济量化再以股份的方式分配给农民,是当前一种通行的做法,也是使失地农民获得可持续生计的可行之策。这些股份制企业有发展,利润大,持股的农民分红也自然就多,可持续地提高生活水平也就有指望。

????八、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
????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逐步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中的市场主体地位。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搞好规划的前提下,加强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探索和实践,采取土地入股、长期租用、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长期收益权,充分发挥土地这一要素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长远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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