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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对策与路径分析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对策与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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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信息贵阳6月29日电(记者何云江)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加,其生活、就业、养老等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专家认为,宜尽快建立社保、农业、财政、民政、教育等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多层次、全方位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失地农民已近5000万人,而且正以每年200万人的幅度增加。贵州因各类建设用地而产生的失地农民已在80万人以上,并且仍在不断攀升。


  ――失地农民转换谋生方式面临诸多障碍


  贵州各地在征地过程中,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安置失地农民,以解决其后顾之忧。各地除对失地农民实行货币化安置外,还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就业安置、留地安置、有土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不少农民失地后对外出就业缺乏准备和信心,短时间内较难找到合适的谋生手段。


  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据一项对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的抽样调查显示,贵州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2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0%左右,素质差、技能缺乏。这样的文化素质,就业是相当困难的,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导致了他们在就业过程中只能从事重体力劳动。            


  失地农民就业渠道狭窄。由于县域经济发展滞后,市场容量小,投资渠道单一,失地农民得到补偿安置费后,能够选择的投资渠道非常狭窄,往往只能从事一些小本经营,大部分只能“坐吃”补偿费。一旦出现灾害、疾病等情况,极易陷入贫困或返贫。在贵州部分地区,约有20%的失地农民在几年之内就出现“坐吃山空”的生存危机。 


  失地农民的年龄普遍偏大。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年龄都在37岁至60岁之间。处于这一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在就业过程中将受到年龄条件的限制,就业难度比较大。据调查,生活状况好于征地前的失地农民约占40%;收入状况与征地前相当的失地农民约占40%;生活状况差于征地前的农民约占20%。其原因是这部分失地农民耕地大幅减少,家庭人口多,居住在边远地区,增收门路少、能力弱,有的还因病因灾致贫返贫。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土地资源开发收益分享机制


  专家建议,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应尽快改变现行的征地方式,引入市场机制,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交易全过程,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有效保障。


  积极推进土地股份制经营,使农民持有土地股份。农民转为股东,保护了土地被征后农民的土地收益权,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应该允许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的方式参与土地的开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对于准公益项目征地,应使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防止出现农民失去保障的问题。工商业用地还可实行租赁,由转让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向企业收取租赁费,使非公益用地市场化,优化配置和节约使用土地资源。


  ――多层次、全方位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据了解,贵州省涉及土地征用的来信占全部来信的40%以上,涉及土地征用来访的批次占全部上访批次的比率亦呈上升趋势,多渠道、全方位建立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的社会保障机制,已刻不容缓。贵州省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失地农民特困生活补助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增强保障力度。凡是经过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实施统一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和劳动年龄段以上(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每人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基本生活费;对已办理“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可实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救助制度。将鳏寡孤独、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可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部分资金,每人每月发放80至100元的基本生活费。贵阳市小河区对失地农民年满60周岁以上的,划分为60-69岁、70-79岁、80岁以上三个年龄阶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元、30元、40元三个标准的生活补助。专家还建议,当失地农民尚未就业的一段时期内,可从征地调节资金中发放生活补助费,也可从征地安置补助费留存中解决;补助期满后仍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就业后再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失地农民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非农就业。政府应强化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力度,努力构建以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和相关机构合作的一体化、社会化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需求和意愿的,年龄在16至45周岁的失地农民,可提供1至2次的非农技能全免费培训;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国家应对其进行合理引导,应参照下岗职工有关就业支持政策并提供银行贷款及税收上的优惠。对“4050”人员,应重点开展适用技能培训,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对年龄较轻者,应重点开展以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岗位培训。


  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失地农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制度,并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可探索多形式的保障机制,如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即失地农民自愿投保,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或部分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政府部门向办理养老保险的农民提供一定的利差补贴,拨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月向投保农民支付保险生活补助费,直到参保人死亡。这既能解决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需求,又能扩大社会保险业务规模,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少数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直接将其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并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建立失地农民子女教育保障机制。失地农民子女能否在失去土地后继续接受教育,从长远看关系到失地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可以将政府和村集体分得的征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教育保障资金,用于补贴部分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子女的教育支出,以保障其受教育的权益。贵阳市小河区规定,凡区内失地农民子女除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两免一补”外,就读职高、技校、中专的,统招考入高等院校的,或经成人高考、自考获得学历的,分别给予不同金额的一次性奖励。


  ――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有关专家认为,可采取“几个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一是从给失地农民的补偿、补助费中拿一点;二是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中拿一点;三是从政府的土地收益金、建设项目提供的税收和其他来自土地增值的资金中拿一点,包括一定比例的财政拨款,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留存部分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少于10%的资金,在行政划拨土地和有偿出让土地时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提取,从土地储备增值收益中提取30%的收益等;四是从经营开发性项目的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障资金;五是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此外,还可通过社会各界捐献、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等方面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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