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27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UNANAIHUAGROUPCO.,LTD.
(湖南省益阳市桃花仑东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发行新股5,0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0,000.00万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艾立华、王安
安以及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艾华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华集团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艾华集团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华集团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安安、艾立宇、殷
宝华、张建国、徐兵、颜耀凡、朱勇另行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艾华集团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从艾
华集团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艾华集团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发行人控股股东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
愿锁定的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王安安、艾立宇、殷宝华、张建国、颜耀凡、朱勇承诺:
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股东平安财智承诺:自艾华集团股票上市后18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华集团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艾华集团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华集团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4月23日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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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