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5-28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陆达法意字[2015]第039号
致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栾敬君、李秋霞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见证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次股东大会文件,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查验证,并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办律师查验,贵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5年4月3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2015年5月7日,贵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发布了《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将会议召开时间延期到2015年5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袁启发先生主持。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贵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 截止2015年5月27日下午15:00会议召开之时,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3人,代表股份196,350,25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1062024311股的18.48%。上述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日(2015年5月2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6,350,257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贵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办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公告的八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过程中,经办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八项议案如下:
1、以同意票196,348,85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9%,反对票0股,弃权票1400股,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同意票196,348,85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9%,反对票0股,弃权票1400股,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同意票196,348,85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9%,反对票0股,弃权票140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以同意票196,348,85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9%,反对票0股,弃权票140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同意票196,348,05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9%,反对票800股,弃权票1……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