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执行资管计划清盘是落实规定应有之举

  刘姝威致信证监会,清盘钜盛华已到期的资产管理计划一事引发热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董的职责是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刘姝威作为万科的独立董事,行为并无不妥。事实上,只要相关方存在违规事实或行为,市场上任何人都可以发出刘姝威这样的请求。毕竟,只要制定了规章制度,就应该得到执行。

  

  2015年宝万“股权争夺战”曾闹得沸沸扬扬,宝能系与万科管理层之间开展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博弈。宝能系能够获取万科25.4%的股份,钜盛华通过九个资管计划增持万科股票显然功不可没。

  

  资料显示,资产管理人分别为南方资本、泰信基金以及东兴证券的七个资管计划,杠杆比例均为2倍,资管合同生效时间从2015年11月24日至12月10日不等,存续期均为24个月,目前,这些资管计划已陆续到期。

  

  2016年7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并开始施行。根据《资管规定》,上述七个资管计划都符合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即“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进一步,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而言,《资管规定》称不得存在“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的情形。

  

  由于上述七个资管计划杠杆比例都达到2倍,因而并不合规。理当依《资管规定》第十六条,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

  

  昨日下午,万科A称,已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并签署了补充协议,就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相关事项做出了约定。然而,当即也好、延长也罢,资管计划的清盘依旧是摆在万科及公众投资者面前不得不正视的现实。

  

  中国证监会既是《资管规定》的制定者,亦是执行者。因此,对于上述七个资管计划的清盘问题,监管部门需有所作为,否则将无法取信于市场,也不利于树立监管部门的权威。而且,在七个资管计划到期后,今年12月份还面临着另两个资管计划到期后的存续问题。

  

  至于如何清盘,也并不简单。由于这七个资管计划持有6.88%的万科股份,一旦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必将对万科股价产生极大压力。刘姝威致信证监会已对股价产生负面影响,30日万科股价大跌5.73%。目前万科股价在36元的高位之上,也远远脱离了宝能系的持股成本线,股价下跌,宝能系只存在赚多赚少的问题,但对于高位介入万科的投资者来讲,资管计划清盘则可能产生严重套牢的后果。

  

  因此,资管计划清盘,必须注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必须注重不对股价产生太大的影响。基于此,笔者建议,数个资管计划可分批进行清盘,其减持主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如此,既维护了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又可最大限度防止股价产生剧烈震荡,并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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