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采取措施防范伪“独角兽”企业混进资本市场

  近期,“独角兽”企业上市的话题不仅受到投资者的关注,也成为“两会”期间关注的热点。对此,监管层人士亦纷纷表态。如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副主席姜洋6日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改革发行上市制度,深化主板和创业板改革,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笔者以为,应大力支持“独角兽”企业上市,同时也要防范伪“独角兽”企业趁机混进资本市场。

  

  BATJ们远赴香港或美国市场挂牌,早已成为国内投资者心中的痛。这些企业的主要业务在国内,其盈利主要来自国内,但国内投资者却无法分享其经营成果,反而是境外投资者分食其中的红利。盈利与回报呈现出割裂的态势,背后亦凸显出个中的不公平。

  

  就像总部在深圳的腾讯能在香港市场挂牌,却不能在深交所挂牌引发深交所的反思一样,BATJ与“独角兽”企业不能在境内挂牌,同样需要引起我们的反思。事实上,从腾讯的马化腾、京东的刘强东以及百度的李彦宏的表态看,这些互联网巨头均表达了愿意回A股上市的态度,但由于制度本身的原因,互联网巨头们不得不“远走他乡”。

  

  盈利门槛、VIE股权架构以及同股不同权问题,成为互联网巨头挂牌A股的障碍,实际上也是诸多“独角兽”企业在A股挂牌的障碍。由于分别涉及《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条款,某些互联网巨头以及“独角兽”企业要想在A股挂牌,将可能违反《证券法》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比如《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的条件。这一条款就把还处于烧钱无法创造盈利的“独角兽”企业挡在资本市场的门外。又如《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该规定是同股同权的法律基础。该条款将把同股不同权的企业挡在资本市场的门外。

  

  还没有盈利且存在VIE股权架构的“独角兽”企业要想在A股挂牌,有市场人士建议“剑走偏锋”。比如对亏损的互联网企业,可以以“市值-收入-现金流”或“市值+营业收入”的考量标准来衡量,放弃盈利考核标准。另外,以CDR(中国存托凭证)制度承接BATJ等海外优质上市公司的议论亦不绝于耳。

  

  无论是采用“市值+营业收入”的考量标准,还是发行CDR,都将涉及对现行的新股发行上市制度进行改革的问题。为了吸纳BATJ们上市,为了拥抱新经济,为“独角兽”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到时候新股发行制度是否会存在两套标准,无疑值得关注。事实上,目前沪市主板、深市中小板与深市创业板在发行人的盈利方面是存在不同要求的,两套IPO标准其实早已存在。剩下的诸如VIE架构与同股不同权问题,则需要监管部门的智慧。

  

  3月5日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表示要对“独角兽”企业在深交所上市开设绿色通道。有了绿色通道,就像富士康一样,上市更加方便快捷。有鉴于此,不能排除某些不良企业充当“独角兽”企业浑水摸鱼。因此,为防止伪“独角兽”企业混进资本市场,笔者以为,首先需要出台“独角兽”企业的衡量标准。比如划分“独角兽”企业是否应属于生物科技、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高端制造等四行业,是否应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四新”企业。对独角兽企业制订衡量标准,能避免某些伪“独角兽”企业跨越“红线”。

  

  其次,“独角兽”企业的股份套现问题。与沪深挂牌公司一样,“独角兽”企业上市后也存在发起人所持股份套现问题。由于“独角兽”企业走的是IPO绿色通道,挂牌多年后这些企业也可能无法实现盈利,如果此时允许其套现,存在发起人股东套现走人的局面,那么“独角兽”企业走IPO绿色通道上市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对“独角兽”企业的套现问题,个人建议,“独角兽”企业须在连续三年实现盈利,且累计盈利达到一定金额的情形下,发起人所持股份才能解锁,且所有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不得低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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