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退市新规中“重大违法行为”外延预示了什么?

  继中国证监会决定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进行修改之后,日前,沪深交易所根据证监会指导意见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论是证监会拟对《若干意见》进行修改,还是沪深交易所的《实施办法》,都是监管部门为完善退市制度所推出的举措。

  

  《实施办法》主要剑指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与《若干意见》相比,其包含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外延”又有所扩大,这亦是《实施办法》的亮点所在。《实施办法》不仅将《若干意见》的IPO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包含在内,也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欺诈发行、5年内被证监会多次处罚等也囊括其中。

  

  比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的将会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并不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的并购重组即是如此。为了实现重组上市,九好集团不惜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以达到借壳的目的。还有的上市公司的重组方案,标的资产频频出现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情形,这类现象今后将被《实施办法》所禁止。

  

  再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被终止上市。《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主要指向上市公司的日常信息披露以及有关报告等,五年内三次违规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将被终止上市,不能说处罚不严厉。该条款事实上也体现了证监会“从严”的监管理念。

  

  在监管部门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同时,此前监管部门声称要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以及“僵尸企业”的退市力度,但采取怎样的措施,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措施。据来自WIND数据显示,截至3月8日,共计37家ST公司实现扭亏,占已披露业绩预告ST公司的62.71%。其实现扭亏的方式,既有甩卖资产的,有强化回收应收款的,有借行业回暖的,也有通过投资收益扭亏的。对于那些长期亏损的上市公司而言,甩卖资产成为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最普遍的方式。而且每年年底,上市公司一片甩卖资产的声音,也成为其时最“耀眼”的一道风景。

  

  如果不能将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以及“僵尸企业”扫地出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会遭到扭曲,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将长期存在,明显不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市场上长期存在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以及“僵尸企业”则说明,对于这些企业的退市问题,我们并没有找到良方,当然也不可能实现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所声称的“符合退市条件的企业该退就退”。

  

  客观上,让这些企业退市并不难。像对于长期亏损靠甩卖资产保壳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修订下考核的财务指标即可。比如可将考核的净利润指标修改为扣非净利润,那么,那些靠甩卖资产、靠政府补贴、依靠大股东救济的上市公司将会退出市场,这类股市“不死鸟”将无法“苟活”于市场中。

  

  完善退市制度,还应根据市场所出现的现象,增加退市考核指标。比如上交所拟考虑将短期内多次受到交易所顶格处罚的情形,纳入退市范围就值得推崇。再如像炮制1001项议案这样情节恶劣的上市公司,同样应强制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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