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公司也应退市

  7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下称“退市新规”),以规范上市公司的退市行为。退市新规虽然进一步拓展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但存在的短板同样明显。


  2014年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界定了两种情形,即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意见》实施后,市场上也出现了因欺诈发行退市的上市公司,也产生了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退市的上市公司。此次退市新规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也纳入其中,显然是A股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


  而且,退市新规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所有这一切,都是《退市意见》所不能比拟的。


  退市新规的发布,市场上出现了为长生生物“量身定做”的声音。笔者以为并非如此。首先,早在今年的3月份,中国证监会就开始对《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阶段早已结束,时隔4个月后发布退市新规,亦在情理之中。其次,长生生物的疫苗造假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危害了公众健康安全,对于这样一家只追求自身利益,而丝毫没有任何社会责任感的上市公司,将其强制退市亦是应有之义。因此,长生生物今后被退市,本质上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如果长生生物被退市,今后将面临着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虽然长生生物去年11月份百白破疫苗不合格问题,以及此次的疫苗造假问题没有披露,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涉嫌“重大遗漏”,证监会也可据此对长生生物进行处罚,投资者也可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维权。但长生生物疫苗问题的核心在于造假,在于危害公众健康安全,但投资者却无法据此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


  事实上,除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外,上市公司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而退市的,投资者其实是无法通过诉讼而维权的,这也凸显出现行制度建设上的短板。因此,相关部门应早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让投资者握有维权利器。


  笔者以为,退市新规虽然涉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内涵”扩大了,但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自A股市场诞生以来,有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因其违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这样的上市公司,同样应该将其强制退市。事实上,像退市新规涉及的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其实涉及的都是公共利益,至少是某一群体的利益,而上市公司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损害的是投资者的利益,同样是某一群体的利益。既然危害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那么,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同样应该被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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