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股份回购能算重大利好吗?

  继证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下称《意见》)之后,日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又分别出台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表明,A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将有望迎来全新的格局。


  在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进行修订以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仅仅局限于减资、与其他公司合并等。而在修订之后,新增了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涉及面更广,也更具实操性。


  从此次沪深交易所出台的《细则》看,个中的亮点是不言而喻的。一是《细则》赋予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更多的自主权,大大提升了便利度。像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不再设置前置条件。对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问题,《细则》亦有详细的规定,像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与债券募集到的资金、发行股份超募资金、募投项目剩余资金甚至是借款等,都可用于回购股份。二是对“忽悠式”回购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与“忽悠式”增持一样,上市公司的“忽悠式”回购亦不乏见。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忽悠式”回购,沪深交易所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股份回购工作。三是设置股份回购的窗口期制度。像上交所明确回购期间减持限制,尤其是在进行护盘式回购期间,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


  而且,对于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实施的“护盘式”回购,证监会在日前发布的通知中还特别强调,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毕。正是由于《细则》的面面俱到,以及证监会要求护盘式回购限期完成,股份回购也被市场解读为重大利好。


  客观上,此次从《意见》的发布,到沪深证券交易的《细则》,及至证监会的通知,既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亦有市场本身倒逼的因素在内。比如今年以来,沪深股市持续下跌,为了市场维稳,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除了出手增持之外,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也掀起一股高潮。有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也有回购股份为了员工持股计划的。


  但要将股份回购解读为重大利好,个人以为是值得商榷的。从今年特别是近几个月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案例看,虽然金额达数百亿元之多,但真正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却是极少数。而且,尽管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不能用于质押,不拥有投票权,不能参与分红。但投资者也必须意识到,除了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回购能增强股东权益,提升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提高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外,其他诸如用于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的回购,其对于市场维稳只能发挥短暂的作用。


  其实,无论是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也好,还是用于股权激励也好,这些股份本质上也只是在有限的时间内被锁定,一旦员工持股计划到期或股权激励股份解禁,这些曾经从从二级市场回购的股份,最终还是会“回流”到二级市场上。即使曾经在股市维稳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今后的抛售,也会在市场上形成抛售压力。


  因此,股份回购并不能算什么重大利好,只能算是一时的利好。事实上,目前已实施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在回购完成后,其股价重归下跌通道的不在少数。因此,《细则》的出台,将更方便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但显然不能算什么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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