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多元调解机制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新渠道

  11月30日,最高法和证监会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议,部署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由试点转向全面实施,并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笔者以为,在资本市场证券期货投资者利益常常受损的背景下,多元调解机制将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新的渠道。

  早在2016年,我国部分地区就开始试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两年多来,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以及自行调解的案件超过4.1万件,调解结案标的超过20亿元。可以说,调解机制在投资者维权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而试点也取得了不错的进展。像试点组织从8家发展至55家、调解员队伍大幅扩容、调解案件近万件等,都凸显出试点所取得的成果。

  证券期货纠纷存在类型多样,复杂程度高,涉众性强,以及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实力悬殊等特点。比如涉众性强方面,一家上市公司如果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涉及的投资者绝非数十人或数百人的问题,而是成千上万的投资者。这么多的投资者,如果全部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不仅法院方面工作量巨大,整体上投资者维权的成本也高。

  根据《意见》的规定,投资者进行纠纷调解将能够享受到多方面的实惠,包括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调解申请不收费、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可申请强制执行、类案示范判决,投资者维权成本降低、小额赔偿可以“速调”、足不出户尝试在线纠纷调解等。这些实惠一方面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客观上也更有利于投资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A股市场,诚信对于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董监高而言根本不名一文,也导致其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常常受到损害。而在目前投资者的维权中,只有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其才能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提起诉讼维权。即使如此,因虚假陈述的维权,仍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无法做到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全覆盖。总有某些投资者因各种原因没有提起诉讼,其利益保护当然无从谈起。二是投资者损失金额无法做到全覆盖。即使是像欺诈发行有券商先行赔付制度,在赔偿投资者损失时,也往往会进行“打折”处理。因此,即使是实施了赔偿,投资者仍然无法摆脱利益受损的命运。

  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较为常见。由于目前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投资者要想维权,背后的难度可想而知。而且,像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案件,一旦发生,将会涉及千千万万的投资者。如果这些投资者不能维权,不仅不利于打击违规者,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显然也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

  而根据《意见》,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并以此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此举对于那些因为诉讼成本高、诉讼时间长而放弃维权的投资者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所有投资者而言,由于示范判决效应,再加上多元调解机制,将大大降低维权的便利性,提升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另一方面,也能大大降低法院的工作量,并达到打击违规者的目的。

  在《意见》出台之后,投资者维权将形成证监会的日常监管、投服中心的证券支持诉讼,以及示范判决、多元调解机制的互补格局。这一格局的形成,既是市场发展的进步,也是投资者维权的进步。当然,多元调解机制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新的渠道固然值得点赞,而更重要的,则是能够落到实处,并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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