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证券法迎三审,最需要强化的是什么?

  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于4月26日下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25日。至29日下午2点,证券法三审稿已获提意见1616条,且在持续增加中。根据惯例,历经此次三审后,新证券法于年内出台的可能性大增。


  新版证券法的出台,可谓波折不断。证券法修订草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2015年4月份曾进行了一审,但2015年下半年股市出现异常波动,暴露出资本市场在监管和法律等方面的诸多漏洞,证券法仅仅靠小修小补式的修正或修订,已无法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2017年的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又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包括证券交易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增加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原则规定,以及强化证券监管等。


  此次披露的三审稿,则主要修改了六大方面。其中的焦点则为科创板注册制。在修订草案“证券发行”一章中增加一节“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这意味着注册制在A股试点与实施,将有法律基础。此外,还涉及证券的范围、公开发行的认定、证券交易行为、投资者保护,以及证券监管等。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稿与三审稿都强调投资者保护工作,也说明今后投资者有望受到法律上的更多保护。


  证券法的修订,会遭遇牵扯范围广、涉及利益多、市场情况多变、各方观点不一等情形。而且,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通过修订,证券法不仅应能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四者的关系,还能把握适应创新需求与监管成本的平衡点,满足对投资者保护的精细化要求。更重要的是,证券法的修订,还应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日后的制度设计预留法律空间。证券法要实现上述多方面的“平衡”,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客观上,这也是从2014年的提议,到2019年的三审,证券法的修订前后历时五年的主要原因。


  在此次证券法未提交审议以前,市场期待新版的证券法能够在包括投资者保护等多方面实现突破,这一点也体现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上。如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继虚假陈述之后,今后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也将拥有维权的利器了,这也与此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违法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后,投资者欲诉无门形成鲜明的对比。


  事实上,对于新版证券法,加大处罚力度的呼声是最高的。而从具体的条款看,与目前的证券法相比,对市场的某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所提升,但也表现出明显的不足。比如信息披露一直是A股市场的“老大难”问题,这既与上市公司重视程度不够有关,更与违规成本低的因素有关。多年来,市场上一直呼吁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行为要进行严惩,但修订草案的条款,或不及投资者的期望。


  比如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对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处罚的上限达到五百万元,但下限却只有五十万元,而现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披违规上限也达到了六十万元,对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处罚的下限明显偏低。此外,对于责任人员的处罚,现行证券法的上限达到三十万元,而修订草案的下限只有十万元。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新版证券法对于信披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及旧版的现象。如此,违规成本低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实际上,从修订草案的多个条款看,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上,还无法达到“严惩”的高度。个人以为,这亦是征求意见稿需要改进之处。个人以为,只有进一步提高处罚力度,大幅提升违规成本,才能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也才能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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