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投资者不应成埋单方

  日前,新城股份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变更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华先生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选举董事兼总裁王晓松先生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上市公司变更董事长,本不算什么新闻。但是,新城股份此次更换董事长,却在市场上引发了“地震”。


  资料显示,王振华为A股新城控股(601155.SH)、港股新城发展控股(1030.HK)两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且为港股新城悦(1755.HK)非执行董事,截至2018年底,持股比例达到73.17%。7月3日,由于消息传出时A股已收盘,A股股价并未受消息影响。但港股由于收盘较晚,导致新城发展控股收跌24.24%,市值蒸发约150亿港元。新城悦跌23.72%,市值蒸发16.7亿港元。新城发展控股2023年到期的美元债也创出纪录跌幅。


  7月4日,A股新城控股开盘“一”字跌停,封单超过3亿股,而成交稀少;新城发展控股、新城悦等则继续大幅下跌。新城控股董事长被刑事拘留事件,不仅导致股价大幅下跌,众多投资者深受其害,也导致重仓该股的百余只基金纷纷踩雷。在这一事件中,上市公司声誉受损,形象打折,投资者也遭受惨重的损失。


  上市公司高管或相关责任人员违规,投资者埋单的案例,不止一次出现在A股市场上。前不久,深大通因为暴力抗法,其股价连续跌停,期间最大跌幅高达43%,投资者要么被深度套牢,要么亏损严重。


  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对于投资者而言,其应该承担的是股价正常波动所产生的风险,自己投资失误所产生的风险,但对于上市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违规违法所产生的风险,显然是没有“义务”承担的,客观上也不符合“买者自负”的原则。毕竟,深大通暴力抗法与新城控股董事长被刑事拘留,其责任在个人,由此引发的股市“黑天鹅”,却要由投资者埋单,这显然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无论深大通暴力抗法,还是此次新城控股董事长被刑事拘留,主要暴露出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相关责任人员没有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暴力抗法自不必说,作为新城控股的董事长,其违规违法行为,既没有敬畏法治,也没有敬畏投资者。因此,两家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结局其实已经被注定。


  其二,像深大通的暴力抗法行为,还凸显出其公司治理结构紊乱,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等方面的问题。在深大通三名涉事人员中,不乏深大通下属公司的董事长。作家一家企业的董事长,带头守法是其职责与义务所在。但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不仅没有带头守法,反而带头暴力抗法,深大通的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水平由此可见一斑。


  新城控股深大通,都产生了相关人员违规违法,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埋单的结果。类似的案例其实在市场上并不少见。然而,对于投资者的损失,现行法律法规与投资者保护机制是存在短板的。目前,除了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投资者可借助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进行诉讼维权外,其他的像诸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像深大通新城控股的案例,投资者常常面临着欲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个人以为,类似深大通新城控股相关人员违规违法,投资者埋单的悲剧不应再重演。基于此,建议最高法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让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拥有维权的利器,让违规者或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出台司法解释,既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能大幅提高违规成本,并在市场上起到一定的威慑与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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