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最高法《意见》有利于科创板健康稳定发展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这是最高法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最高法出台《意见》,也凸显出监管部门对于科创板的重视程度。


  此前,无论是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作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都没有出台规范性文件,只有证监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订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最高法此次发布《意见》,将从法律上对科创板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纵观《意见》,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其一是科创板的信息披露。科创板是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也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创新的“试验田”。由于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虽然多年以来,证监会一直在大力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但很显然,个中的问题仍然存在。


  而《意见》对于科创板的信披违规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意见》,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回答问题环节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判令承担虚假陈述法律责任。在目前的新股发行审核过程中,企业上会审核,证监会发审委人员同样会提出相关的问题,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也会作出回答。但是,即使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回答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往往不会认定为虚假陈述。但科创板显然不一样。问询环节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同样将会被追责。


  其二是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律所、会所以及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在新股发行过程中承担着“看门人”的角色。其职业操守与胜任能力,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市场公平与投资者利益等方面都将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对科创板而言同样如此。


  基于此,《意见》指出,要严格落实证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对会计、法律等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准确把握保荐人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基础上,保荐人仍应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否则不能满足免责的举证标准。该规定也意味着,中介机构如果不能勤勉尽责,将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三,大幅提高违规成本,也是《意见》的一大亮点。根据《意见》,如果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或者出现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保荐人明知发行人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信息、骗取发行注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与不适用缓刑,无形中提高了违规成本。


  《意见》虽然专为科创板而发布,但同样具有普适性的一面。《意见》要求,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对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涉及面已不仅仅只是科创板。从这个意义上讲,《意见》的发布,亦是对整个资本市场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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