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致行动人的问题解决。因为从现实上,李维和夏军交叉任职投资公司的事实已经属于一致行动人认定的12中情况无疑。认定之后的救济就是:反证。我想罗顿还是力所能及的做一些反证的完善,力争找出更加有说服性的证据出来。至于具体是什么证据,这是相关律师的专业。那么再次完善强调之前的问询的夏军不代表李维利益、属于独立考虑以及双方没有直接投资交叉,间接投资则有但比例悬殊不至于构成一致行动人。这些表述虽然无力,但作为答复,在台面上还是要继续斟词酌句的予以认真回答。
而最重要的,是应该直指一致行动人的致命伤:构成一致行动人但我们不一致行动。即使我是在你认定的一致行动人行列,但我就是不想一致行动,并且用明晰的法律文书的方式明确承诺。你管理者总不能强求我一定要一致行动吧?!原来已经采用了公告夏军承诺36个月不谋求董事会席位和表决权以及管理权上位,未来市值可以延长到60个月乃至明确放弃表决权或者表决权为李维所用(不过这一点要慎重,呵呵)。
而其实在私底下,可以和监管者解释这次注入根本没有存在规避借壳的主观意图(估计这个已经没问题)。而涉及到一致行动人问题,监管者则是更多考虑信息披露导致合谋掏空公司、一起操纵股价等损害一般投资者情况出现。那么针对单纯的一致行动人问题,就可以根据这些要求完善信息披露,以及告知投资者未来将进行的扎实经营的思路和策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