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券商创设权证涉嫌严重违法[转载]

【券商创设权证现在被用做打击投机的工具,早在2005年12,大量的置疑就出现了,为什么涉嫌严重违法的行为,没有人追究呢?】







韩强:券商创设权证涉嫌严重违法



www.  2005年12月12日 14:58  证券导报  

  韩强(南开大学教授)

  最近国内多家媒体,相继对券商创设权证合法性提出质疑,根据这些报道,我们可以看出,券商创设权证恐怕是精心策划的严重违法事件

  第一,部分市场人士表示,搞创设是有依据的,今年7月出台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机构可以创设备兑权证。武钢股份在股改说明书和权证上市公告中也提示,其他机构可能以武钢权证为标的的证券发行备兑权证或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则创设权证。

  但相关投资者认为,该办法和武钢股份的提示从未就“创设制度”做出过任何具体的说明,普通投资者对于备兑权证还能够理解,对“创设”却根本无法做出理性的判断。有观点表示,今后如果发行权证要搞创设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认可。上市公司方面则表示担心在这一制度安排下,未来以权证作为主要对价的股改方案可能难以获得通过。(《公平合理与抑制投机--权证创设能否找到平衡点》2005年12月5日《中国证券报》)

  这个报道是想为创设权证辩护,却恰好说明,上市公司故意含糊其辞,不经股东大会表决,就允许券商创设权证。违反了《证券法》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根本原则。

  第二,有评论指出,武钢的蝶式权证(2.90元的认购权证与3.13元的认沽权证),是武钢公司为了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作为对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给老股东的,这也是在关于股权分置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然而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在蝶式权证上市前,有关部门突然通知要加一个创设权证。从理论上讲,认购权证的创设不应多于流通股(23亿)这个数,而认沽权证,只要有现金抵押,就可以无限创设。(《四川金融投资报》2005年12月3日)这种所谓的创设并没有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是交易所批准的,不仅不合法,更重要的是“无限创设”将引起巨大的风险,很容易出现327国债风波那样的事件,最后不仅达不到扶持券商的目的,还很可能使一批券商冒险中更快地垮掉。

  第三,现在券商发行创设权证,与股改公司的权证共用一个编号,例如武钢,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买了权证,是分不清究竟是上市公司的权证,还是券商的权证,到了行权期,就成了说不清的权证,究竟找谁去行权,编号一样,如果上市公司和券商都不认账,小股民就惨了。

  不知两个交易所是马虎呢?还是故意?如果券商创设权证单独编号,就可以分清了;或者共用编号明确将来是找券商或上市公司哪一方行权,也可以。现在共用一个编号就留下了一个巨大的隐患,承担责任者不明确,一旦这颗定时炸弹爆炸,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比327事件还严重。

  因此,再次呼吁监管部门对其严重性给予足够的重视。


--------------------------------以下来自网络,我不知道真实来源。-------------------


著名财经评论家黄湘源:原来的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是作为股改对价的一部分,这同时也包含了该权证的交易权利,创设权证强行改变了权证行权和交易的条件,侵犯了权证持有人的利益,即使有交易所的同意这样做也是违法的,连续创设的武钢权证不是原来意义的股改权证,交易数量扩容的数倍而其交易价格也受影响,这意味着权证的交易权利受到严重侵犯,他们本该获得的股改利益被人为改变了市场因素而剥夺。

  北京私募基金代言人花荣:我也认为这个事情创设权证违反了当初股改的承诺,所以这个承诺投资者完全是有理由或者是有权利进行诉讼的,第一个目标就是交易所。

  著名财经评论家水皮:权证的创设部分包括两个交易所推出的创设解释,应该是在权证作为对价,作为股改方案出台之后,创设权证在这个之后,我觉得仅从告知的功能来讲也不成立,券商没有资格介入股改的讨价还价之中的,它属于第三方,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我觉得权证创设作为对价支付的权证来讲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个人的观点权证创设是非法的。

  和讯首席分析师文国庆:第一应该马上终止这种以创设名义增发股改权证的侵害行为,第二对过去造成的行为进行补偿,补偿分两种形式,勒令所有参与创设的券商,如果回购了权证把你的差价找回来,用来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如果你创设的权证还没有回购的话,现在要求这些权证必须以原创设价格,标价回购,回购以后注销,停止对于权证持有人利益的侵害。再从《商标法》的角度说,权证是由上市公司创造的具有严格限定条件的金融产品,是它们的专有商标,任何其他机构无权擅自使用。券商冒用上市公司专有商标私自“生产”权证,侵犯了上市公司的商标权。这不是让李鬼愣充李逵吗?如果这项行为得到上市公司授权,则是上市公司擅自修改全流通契约,投资者有权对其起诉。

  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阳:我认为是创设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创设权证的权利范围不应该是由交易所和券商做出的,应该是股东大会来做的,必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2/3以上的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通过,才能做出这样一个决议。一是代表诉讼,要求监事会以公司的名义对董事会成员和证券交易所和券商直接起诉,如果董事会认为没有参与这个事,那么你退出被告,其他证券交易所和券商作为被告,二是个人诉讼,任何一个股东可以直接起诉本公司所有的董事,你可以直接起诉本公司所有的董事,这是个人诉讼。监事会收到30天之内不给予答复的话,会造成重大损失的,1%的股东(持股180天,个人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1%股份)可以直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上海律师协会证券期货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券商创设权证虽然是“合法”的,但程序却相当混乱,突袭式创设击碎了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券商创设权证的程序非常混乱,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非常不利。多家券商创设的巨量认沽权证上市,使股改中获送该权证的投资者,只能眼看着手中的权证价值大幅缩水。

  每日经济新闻评论员叶檀:从目前的结果来看,权证的连续创设既是反市场的,也是违反法治的公平要义的。权证曾被股市的一线监管者认为是“必须尽快出台”的股市衍生品种,也是市场化的重要一步。但问题是,此市场化非彼市场化,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权证作为对价的支付手段之一,是上市公司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协议,对发行量与发行规则有严格的要求。而现在,监管者以市场化和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为名,引入券商这一第三者,使得一份完整的协议千疮百孔。权证与对价被混为一谈,备兑权证与股本权证同时面世,一切都在权证的名义下为之。创设连续权证一出,瓦解了对价意义上的权证;创设权证奇袭股市,消解了股本权证的存在空间。正所谓成也市场败也市场。但是,市场真的如此缺乏内在逻辑吗?当上市公司与特许券商同时被许可向市场输送权证时,其利益指向总有不同:前者是为了维持市场起码公平的付出,而后者则是为了用衍生品种赚取利益、化解风险。两者在根本上是对立的。上市公司响应股改不得不成为市场公平的代言人,券商却为了“抑制投机”的目的,从背后打了一记冷枪,而监管者都是同一个监管者。也许这才是真正的悲剧:同一个主体,以发展市场名义,也许本意确实是发展市场,却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更令市场人士悲哀的可能是,象征意义仍然会大于实际意义。虽然有法律专家提出,认沽权证的连续创设违反了《价格法》以及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

  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金融证券专家谢百三:众所周知,证券市场应是法制最严明的地方,1400家上市公司,几百家券商,几百家基金,大家在这里进行市场经济下的投资,在“三公”原则下博弈,遵守铁一般的法律及“游戏规则”,如果有人违反了三公原则及事先约定的章程、法规,谁就是违法行为,谁就应该受到谴责与惩罚。武钢“创设权证”却是一件人人称奇的怪事。

  首先,权证是上市公司为了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作为对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给老股东的,这也是在关于股权分置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然而,有关部门突然通知要加一个创设权证。从理论上讲,认购权证的创设不应多于流通股这个数,而认沽权证,只要有现金抵押,就可以无限创设。这一来,一个会大量甚至是无限扩大的权证,其价格肯定会被压抑住。投资者可以认为权证现在价格都不合理,但它们的发行、定价都是股东大会上,由大小股东投票赞成,合法通过的。而二级市场的证券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不能人为限定的,如果是少数庄家涉嫌犯了操纵价格罪,你抓人就是了。如果人家是在法规章程的范围内交易,价格一时不合理,那只能怪你事先设计的游戏规则、章程有问题,只能以后改。

  其次,这里有极大的随意性(是否后几家也可随心所欲地大搞一阵啊)。创设权证等任何创新不是不可以搞,而是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按照章程,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同意才可以搞。临时改变原来的股改方案也应经过法定程序。再则,是谁规定只有少数有创新资格的券商可以去搞创设权证,可以不担多少风险大把大把地捞几亿、十几亿的真金白银呢?何不以“三公原则”让全国大中小股民、投资者一起去创设新权证呢?像国外市场的做空机制一样,人人可以搞,全国投资者也去押现金、押股票来创设啊!为什么明明风险很大、要亏的权证允许中小股民去玩;而实力雄厚的大券商则可去创设风险极小、收益极大的权证呢。可见,这件事有极大的随意性、不公正不公平性,即创设权证的合法性值得质疑。

  中国股权网站长、律师思宁:证券交易所根据非法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准有关证券公司就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创设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是在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违法。

  证券交易所只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新《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于权证发行和交易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章来制定业务规则。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的情况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无权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权证发行。尽管新《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证券上市的权力,但同时规定了“审核同意”的前提是“依法”。因此,证券交易所擅自制定《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准权证的发行和交易,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的越权行为,是非法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某指定报纸2005年11月23日宣称“引入创设机制有法可依”,把《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当作“有法可依”的“法律”,是完全错误的。越权“立法”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不仅得到施行,还被权威媒体公开奉为“法律”,已经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证券交易所擅自制定《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实际上还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关于国务院的立法权的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证券交易所可以侵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权力的恶劣印象,损害了国家法律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尊严。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