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绿大地虚假陈述案开先河 会计事务所成第一被告

? 昨日(9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获悉,绿大地 (现名云投生态,002200,SZ)虚假陈述又出新案。日前,由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龙静文律师代理的上海周姓股民诉绿大地虚假陈述索赔案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原告要求绿大地公司以及为绿大地上市做审计工作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赔偿投资者损失。记者采访的两位法律人士认为,该案件是上市公司审计机构首次被列为第一被告并被立案。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但股民将目光多集中在上市公司本身,而中介机构的责任常被忽视。显然,该诉讼获立案有望打开中介机构被追责的大门。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的原告是在绿大地公司 “受到行政处罚前”卖出股票而发生损失的股民,法院对此立案无疑将扩宽有资格索赔股民的范围。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因绿大地案件而被列为第一被告,且被昆明中院立案一事并不清楚,也没有接到这方面通知。


  投资者于公司受罚前卖股


  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一年后的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随后的刑事诉讼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法定上诉期内,何学葵等5名被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4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该刑事判决生效。


  随着刑事案的落幕,绿大地股东们也开启了维权索赔起诉。不过,在过往的起诉中对于有权起诉绿大地的股民往往有这样一个时间界定,即“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这一范围的根据源于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但是未来这类案件的适用范围正发生变化。”昨日,龙静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他代理的上海一周姓股民起诉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索赔案,已经获得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该案件的一大特点是,这位周姓股民是在绿大地受到行政处罚前卖出股票发生损失的,此种情况立案比较少见。


  据龙静文介绍,该周姓股民是在云南绿大地公司上市不久后,从二级市场连续买入绿大地股票,在证监会对绿大地因虚假陈述做出行政处罚前卖出股票,发生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手续费、印花税共计5万元。


  根据以往司法实践,证券投资者如果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而向上市公司索赔,法院受理此案的前提是,投资者必须是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卖出或者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发生损失的情形,对于投资者在行政处罚前卖出股票出现亏损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龙静文认为,这次昆明市中院受理此案,预示着绿大地的股民在证监会对绿大地的行政处罚前卖出股票也可以索赔,这就拓宽了适格证券投资索赔者的范围,为中小股民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索赔提供了新的权利救济途径,也加大了上市公司违法赔偿的范围和成本,客观上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从司法层面净化二级市场证券投资环境,具有深远的意义。


  不过,曾代理武昌鱼等案件的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表示,法院立案并不会去审核原告的买卖时间,股民最终能否打赢这类索赔官司,关键还是看买卖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与上市公司的造假有没有因果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成第一被告


  事实上,该案件除了在拓宽索赔股民适用范围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以外,还有一个重大贡献:绿大地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绿大地上市的审计机构原为深圳鹏程会计师事务所,该所2012年被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2013年国富浩华又被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列为第一被告且立案,这同样是A股市场首例。


  资料显示,今年7月,该周姓投资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绿大地公司以及为绿大地上市做审计工作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赔偿投资者损失。


  龙静文认为,投资者将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一被告,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表明,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中如果未尽到勤勉义务,也可能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索赔案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一被告首次被立案的说法,许峰表示,这应该算是第一起,这对约束整个中介机构的行为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记者发现,在过往的股民诉上市公司案件中,股民的诉讼对象往往是上市公司本身,对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甚至对参与或隐瞒造假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引起重视。


  比如,在万福生科(300268,SZ)案件中,保荐券商平安证券开创先河自掏腰包约3亿元补偿投资者,而作为万福生科的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除了被证监会罚没414万元,两会计师被处以终身禁入以外,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并没有招来官司;再比如近期开庭的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中,股民的矛头指向上市公司。


  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上述案件致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该所云南分所工作人员建议记者询问北京总所。记者随后致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并接通至办公室分机,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因绿大地案件而被列为第一被告,且被昆明中院立案一事并不清楚,也没有接到这方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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