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宣传资料
目录
前言
…………………………………………3
基础知识篇
融资融券交易 ………………………………………………………………………4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4
融券专用资金账户 ……………………………………………………………………4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4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4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4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4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4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4
保证金 ………………………………………………………………………………4
保证金比例 ……………………………………………………………………………5
融资保证金比例 ………………………………………………………………………5
融券保证金比例 ………………………………………………………………………5
保证金可用余额 ………………………………………………………………………5
标的证券 ………………………………………………………………………………5
担保物 ………………………………………………………………………………5
维持担保比例 …………………………………………………………………………5
交易规则篇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要求…………………………………………………………………6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6
融券卖出申报价格的限制 ……………………………………………………………6
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融资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6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6
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如何计算保证金金额 ……………………………………………7
保证金可用余额的组成…………………………………………………………………7
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 …………………………………………………7
追加担保物的条件规定…………………………………………………………………7
投资者提取信用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规定………………………………………………8
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限制………………………………………………………………8
融资偿还规定 …………………………………………………………………………8
融券偿还规定 …………………………………………………………………………8
强制平仓约定 …………………………………………………………………………9
风险揭示篇
各项风险揭示 …………………………………………………………………………9
答疑解惑篇
1、 对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有何规定或限制? …………………………………10
2、 对授予投资者信用额度有何规定? ………………………………………………10
3、 在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签订哪些协议,做好哪些交易上的准备? …………………………………………………………………………10
4、 投资者能与多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协议吗? …………………………………11
5、 能否介绍一下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收费情况? ……………………………………11
6、 对于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有限制吗?……………………………………………11
7、 什么股票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呢?………………………………11
8、 证券出现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时,投资者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系?………………………………………………………………………………12
9、 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会采取什么监管措施?…………………………12
10、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关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如何处理? ………………12
前言
融资融券业务存在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是成熟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
早在我国证券市场初创时期,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透支”服务就是我国早期的融资融券形式,但由于当时证券公司自我约束力严重不足,而金融监管能力又不高,不仅没有起到完善股价形成机制、活跃市场的目的,反而导致了证券市场泡沫和资金“黑洞”。鉴于此,在1996年中国证监会紧急叫停,之后出台的我国第一部《证券法》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给予明令禁止。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迅速增长、规范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缺失对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同时,一些地下形式的融资活动需求旺盛,屡禁不止,不仅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绊脚石,而且扰乱金融秩序更不利于监管。既然融资融券交易作为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也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机能、进一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角度而言也需要有融资融券交易这一最基本的金融服务产品。融资融券交易呼之欲出。
2006年1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颁布实施,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融资融券交易开始解禁。2006年1月9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该办法已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券商融资融券的规模。为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提供监管保障。2006年6月30 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内部指引》正式颁布,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拉开序幕。2006年8月21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公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交易的启动进入倒计时。
总的来说,融资融券业务在沪深证券市场的开展,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从单边市场发展为双向交易制度,使交易机会更加丰富,定价会更加趋于合理,市场会更加繁荣。这是一个开创性的市场创新,将会对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市场产生的冲击,它极大地改变了目前市场中的交易规则,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应当慎时度势,提前做好准备,积极应对新游戏规则下的投资理财。
基础知识篇
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的实名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是指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保证金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现金、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与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冲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σ(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σ[(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σ[(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σ融券卖出金额-σ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σ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并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担保物 担保物是指证券公司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100%
交易规则篇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要求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公司还需与其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卖出数量、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券卖出申报价格的限制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融资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a,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a。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
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如何计算保证金金额
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 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四) 深证100指数成份股、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自行确定各类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同的折算率。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100元现金和100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元(100元现金×100%+100元市值×70%)。
保证金可用余额的组成
(一)作为保证金的现金。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由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融券卖出所得现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作为保证金;
(二)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由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证券两部分组成,其中充抵保证金证券部分直接经折算后计入保证金可用余额;
(三)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部分。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可计入保证金总额,如融资融券交易形成浮亏的,浮亏金额需全额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
(四)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部分。
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
《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规定维持担保比例的基本标准,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同时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在不低于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
追加担保物的条件规定
《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追加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标准。
投资者提取信用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规定
《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规定,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一)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二)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融资偿还规定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卖券还款”标识。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融券偿还规定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的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申报时需增加相应“买券还券”标识。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约定无法偿还特定标的证券的特殊情况下,现金及其他偿还方式及其处理流程。
强制平仓约定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平仓包括平仓买入和平仓卖出。
风险揭示篇
投资者在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必须对如下风险有清楚的认识:
(一)因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者投资损失风险;
(二)投资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三)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放大风险等;
(四)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五)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六)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七)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9
(九)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上述风险事项仅为举例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保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答疑解惑篇
1、对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有何规定或限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2、对授予投资者信用额度有何规定?
信用额度是融资额度与融券额度的总称。
首先投资者需要向证券公司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确定投资者是否具备业务资格。其次证券公司对具备业务资格的投资者进行征信,只有通过征信要求的投资者才会被授予信用额度。
证券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公司自身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投资者的具体信用额度。
3、在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签订哪些协议,做好哪些交易上的准备?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
户,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4、投资者能与多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协议吗?
不能,投资者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5、能否介绍一下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收费情况?
投资者融资产生融资利息,融券产生融券费用,证券交易产生各项交易手续费,逾期未偿还债务的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违约金。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天数计算。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资信情况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6、对于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有限制吗?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7、什么股票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呢?
股票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在试点初期,交易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因此,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
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8、证券出现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时,投资者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延长融资融券关系期限,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9、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会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0、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关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如何处理?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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