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超生
即开除”是与时俱进
据《齐鲁晚报》2019 年 12 月 23 日 报道 (原文)
近日,广州市 政府 印发了 修订后的《广州市 人口 与计划生育服务 和管理规定》,删除了
原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
对其超生职工 应当给予 开除处分 或者 解除聘用合同”等条款。
虽然从 2016 年 1月 1 日起 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但 不少地方 任然 继续执行“超生即开除”。比如
前不久,因“超生”问题,广东 云浮 民警 薛锐权 在孩子出生前 被单位 辞退,他的妻子 是一位 在编教师,也在 孩子出生后两个月
被开除。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说,“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如今已经 失去了法律依据,与 上位法 不一致。
《人口 与 计划生育法》对于超生 只是规定,缴纳 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与 行政处分;其他人员 应当
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 组织 给予纪律处分。而且,《劳动合同法》 第 三十九条 对用人单位 可以 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 6 种
法定情形,并不包括“超生”。
眼下,我国人口形势 已经 发生了 重大变化,二孩政策 全面放开后,仍然 不能满足人口更替需要。如果 继续沿用“超生即开除”,显然
与人口政策 方向相背离。可见,广州市 删除“超生即开除”等条款,是 与时俱进的做法。
(摘自《文摘周刊》12.27
第10版 “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