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因文章太长而不得已的回复文章

上篇贴子中2楼的朋友:


阁下多虑,阳光并非妄自菲薄之辈!


32824日晚出公告后,阳光当晚查阅了一些资料,急于发文(后来还是没赶上凌晨2点前发,只能在次日早上发了),忽略了查阅其中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因而当时敢说有七成把握,而正是这一点,对阳光发行公司债的观点形成了最大冲击,除此以外,一切其实真是太吻合了:


1、对于煤矿,中报说“正在办理矿产资源开发方面的权属及许可文件”,那么近3个月后(中报信息披露截止日为631日,而非817日),手续齐备,只欠东风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2、中盐旗下多个项目的开发进度决定了整个中盐“集团”的内在融资需求,而大家普遍期待的定向增发只能变更“集团”内资产的产权归属,而对整个“集团”的融资性现金流和解决项目所需的资金没有任何益处,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兰太实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规模受到净资产40%的约束;因而,中盐之前发企业债以募集PVC项目资金,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以延迟注入PVC项目作为代价(可能将作为整个资本运作的最后一步)来为328发行公司债以募集煤炭开发资金腾出空间,毕竟煤矿本来就是328的,而让328PVC项目来发行公司债事先还有注入PVC项目这一步,在项目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和“集团”内复杂的资产整合尚未完全定稿这对矛盾下,这样的选择是完全符合逻辑的。


3、最初让阳光联想到公司债的,的确是停牌公告中的“5个工作日”的措辞,其实公告中同时出现了“工作日”和“交易日”两种措辞,因而显然这不是一个粗心的结果。在阳光的理解来看,工作日和交易日是有差别的:当当事人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三方时,其措辞当为交易日,只有在当事人涉及第四方以及该当事人对该事件具有重大影响力或决定权的时候,其措辞当符合该第四人的实际习惯,因而改用工作日。结合公告中出现了“未获准”的字样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条中极其相式的措辞(至于公告中的咨询、论证等措辞阳光当初认为只是未说明情况前的一种官方措辞而已),阳光即觉有很大把握为发行公司债了!


4、而阁下“未公布董事会决议”的观点和其他发行公司债的上市公司并未实施停牌的既有事实其实在今天让阳光困扰了很久,从目前看,发行公司债为煤炭开发募集资金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再融资方案,董事会和临时股东会仍有在停牌其间举行并于复牌日公告相关决议的可能,但即便如此,董事会和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并不限于此,也许会对下半年328的其他资本运作一并作出决议(最有可能的是定向增发注入吉兰泰吉碱分厂资产),如此才能更合理地解释停牌的动机和原因。


感谢阁下真诚交流,阳光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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