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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須予披露交易 建議出售於美國路易斯安那州之 油氣權益 進一步公告

公告日期:2013-07-12

– 1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
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N E W T I M E S E N E R G Y C O R P O R A T I O N L I M I T E D
新时代能源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 0 1 6 6 )
有关须予披露交易
建议出售於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之
油气权益
进一步公告
兹提述新时代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及二零一三年
七月五日就有关建议出售於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之油气权益及可换股票据换股
价修订刊发之公告(「该等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
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於行使可换股票据的换股权时,本公司将持有买方的股权,而根据上市规则
实质上对本公司为一项收购(「收购事项」),因此,本公司拟提供以下额外资料:
买方之财务资料
基於买方未经审核财务报表,买方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未经审
核负债净额约为3 , 1 7 2 , 0 0 0 美元(相等於2 4 , 6 1 5 , 0 0 0 港元),并录得截至二零一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未经审核除税前後亏
损分别约4 , 2 9 2 , 0 0 0 美元(相等於3 3 , 3 0 6 , 0 0 0 港元)及约2 , 4 0 4 , 0 0 0 美元(相等於
1 8 , 6 5 5 , 0 0 0 港元),可予调整。
* 仅供识别
– 2 –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就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 4 . 0 7 条厘定之适用比率超过5 % 但不足2 5 % ,
故此,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
则第1 4 章,须遵守申报及公布规定,但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承董事会命
新时代能源有限公司
主席
郑锦超
香港,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执行董事郑锦超先生、郑
明杰先生及黄棣彰先生;以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敏刚先生、陈志远先生、
翁振辉先生及招伟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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