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保险代办机构应树立健全电话销售禁拨治理轨制,网络电话。应通过电话销售体系对销售时间进行管理,依据不同地域、不同人群的生涯习惯设置禁止拨打时光。除客户自动请求外,逐日21时至越日9时不得呼出销售。应通过电话销售系统建立禁止拨打名单。对明白谢绝再次接收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并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制止拨打时限。应建破因禁拨管理不当对客户造成骚扰的义务查究机制。
保险公司应针对不同电话销售模式和制订标准的销售用语。电话销售职员销售保险产品须准确使用电话销售用语,禁止不当论述。电话销售用语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同一制定并存档备查,保险署理机构、电话销售核心未经总公司批准不得更改。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签订单跟电话录音两种方法确认投保人的投保志愿。保险公司能够在危险可控的条件下应用挪动支付装备、网上银行、支付平台等新技巧晋升收付费效力。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其余电子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的,应通过书面或电话录音的方式获得客户受权。
《办法》还划定,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电话销售品质检测系统。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对成交件录音备份存档。电话录音及其他投保文件的保留时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盘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10年。保险公司对客户信息和电话录音内容负有保密任务,不得用于其他贸易用处。
保险公司至少应为客户提供电话和柜面两个渠道受理顾全及申请,激励保险公司摸索高效便捷的服务渠道。投诉事项波及电话销售行动的,保险公司应在投诉处理进程中调听电话销售录音。因本身起因不能供给有效电话销售录音的,保险公司应依照有利于投保人的准则处置客户诉求。
《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为确保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安稳过渡,拟采用两项办法:一是给予已经发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6个月的改建期。其间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前提进行改建,并报保监局审批或存案。改建期间可持续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二是要求各保监局应根据《方法》订正完美现有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以统一监管尺度,提升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