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应“刚性化”

  A股的持续调整让保险公司患上了三大"牛市后遗症":投资收益大幅下滑、投资型产品比重过大、偿付能力急剧下降。对此,业内专家认为,当前风险管控已成为保险业第一要务,监管部门应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线,严格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刚性规定,化解并防范保险业面临的风险。


  在过去两年牛市的喧嚣中,保险公司快速进入证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与银行、证券机构形成鼎足之势,保险公司业绩也增长迅猛。然而,今年上半年资本市场的萧条却让保险资金深陷投资困局。一方面,保费收入增势不减,仅上半年全国已实现原保费收入5618亿元,同比增长51.1%;另一方面,投资收益下降明显,上半年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仅2.4%,与去年12%的收益率相去甚远。只有净投资收益超过保单成本才有可能赢利的保险公司,在两方挤压之下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在这样的局面下,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必须"刚性化",这意味着监管部门根据制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标准,一旦发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相应标准,将采取严格限制其业务开展甚至持续经营等一系列惩罚措施。这能让保险公司量力而行,在保单成本和投资收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使其避免一味追求市场份额而不顾投资风险,并防止其未来业绩大幅下滑。


  偿付能力监管"刚性化"还将遏制保险业务结构畸化风险。当前在寿险市场上,投资期限短、保障功能弱的趸缴投资型保险产品大行其道,在上半年寿险新增保费3859亿元中,上述产品就占到了70%以上。但是,这类银保产品发行只为保险公司"跑马圈地",不仅对利润贡献有限,而且摒弃了保险的保障性功能,造成保险业务结构畸化,严重偏离了保险业发展方向。


  针对这一风险,通过"刚性化"的偿付能力监管,对不达标企业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等措施,改变保险公司短视行为,让其认清在保费收入之外的另一个概念--承保利润,遏制不计成本的承保行为,引导其大力发展保障性业务和具有内含业务价值的长期期缴业务,为保险业未来长期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事实上,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在2002年已提出,但在实践中,却因监管部门担心制约业务发展、影响保险业"做大做强"而没有真正贯彻落实。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大型保险公司相继上市、外资的准入以及大量监管举措的实施,我国保险业最近几年迎来了高速发展期,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接近120家,市场体系初步形成。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整思路,按照已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偿付能力管理的刚性要求,对那些财务状况不佳及风险控制较差的企业实施监控,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企业责令其拍卖不良资产甚至直接接管,彻底清理一批能在牛市中分得一杯羹却经不起宏观经济周期和证券市场起伏的中小公司。这不仅能有效防范保险业在市场剧变中可能暴露的风险,还将促进保险行业的优胜劣汰,从长期来看,更有利于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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