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7-08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不会就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
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香港荣安投资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中国节能海东青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28)
联合公告
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内容有关
由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代表香港荣安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强制性无条件全面收购建议以
收购中国节能海东青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
(已由香港荣安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中节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
彼等任何一方之一致行动人士拥有或同意收购者除外)
香港荣安投资有限公司之联席财务顾问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落实将载入综合文件之资料,其中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就股份要约致
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意见函件资料,故将会延迟寄发综合文件。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
请将向股东寄发综合文件之时间由2013年7 月8 日延长至2013年7 月17日或之前,而执
行人员已表示有意同意有关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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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兹提述香港荣安投资有限公司及中国节能海东青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刊发之日期为2013
年6 月17日之联合公告(「联合公告」),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股份要约。除本公告另有界定
者外,本公告内所使用之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除另行取得执行人员同意外,有关股份要约之综合要约及回应文
件(「综合文件」)连同随附之接纳表格一般须自联合公告日期起计21日内(即2013年7 月8
日)寄发。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落实将载入综合文件之资料,其中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就股份要约致独
立董事委员会的意见函件资料,故将会延迟寄发综合文件。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将
向股东寄发综合文件之时间由2013年7 月8 日延长至2013年7 月17日或之前,而执行人员已
表示有意同意有关延期。
承董事会命
香港荣安投资有限公司
唯一董事
于和平
承董事会命
中国节能海东青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粘为江
香港,2013年7 月8 日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四名执行董事于和平先生、粘为江先生、粘伟诚先生及薛
茫茫先生;六名非执行董事王扬祖先生、曲平纪先生、赵向东先生、潘頲璇先生、马云
女士及陈波先生;以及五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朱民儒先生、冯学本先生、黄兆康先生、熊
鹰女士及吴晓青女士组成。
全体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关於要约人、重庆中
节能实业及彼等之任何一致行动人士之资料除外), 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
所知,本联合公告表达之意见(要约人、重庆中节能实业及彼等之任何一致行动人士所表
达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作出,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
公告内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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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之唯一董事为于和平先生,重庆中节能实业之董事为于和平
先生、罗子权先生、薛茫茫先生、杜乐先生及郑秀凤女士。
要约人唯一董事及重庆中节能实业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
担全部责任(关於本集团之资料除外), 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其所知,本联
合公告表达之意见(本集团所表达意见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作出,且本联合公告并
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内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本联合公告将由刊登之日起最少一连七日在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之「最新上市公
司公告」网页及本公司网站w ww.c os tingr oup. c om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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